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067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柒仟肆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㈡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陸
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