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2067號
KSDV,99,司促,52067,201010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067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柒仟肆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㈡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陸
   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