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0號
原 告 萩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青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將開發企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0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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