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1657號
債 權 人 李瑪瑛
債 權 人 李瑪珍
債 權 人 李仁傑
債 權 人 李仁豪
債 權 人 李瑪寶
債 權 人 李瑪玲
債 務 人 陳志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李陳惜玉之繼承系統表。
二、補陳李陳惜玉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
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