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1234號
KSDV,99,司促,51234,2010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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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12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耀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4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20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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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