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935號
KSDV,99,司促,50935,201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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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9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丁○○原名:蔡佩.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原名:蔡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丁○○(原名:蔡佩軒)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
  丙○○、乙○○(原名:蔡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
  ,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
  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8 年04月15日
  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06月15日即未付本息
  ,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
  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45,10
  8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0935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6742 │名:蔡黃麗│5月15日起  │      │       │
│  │元  │惠),蔡明│      │      │       │
│  │   │朝,丁○○│      │      │       │
│  │   │(原名:蔡│      │      │       │
│  │   │佩軒)  │      │      │       │
├──┼───┼─────┼──────┼──────┼───────┤
│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9107 │名:蔡黃麗│5月15日起  │      │       │
│  │元  │惠),蔡明│      │      │       │
│  │   │朝,丁○○│      │      │       │
│  │   │(原名:蔡│      │      │       │
│  │   │佩軒)  │      │      │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30511 │名:蔡黃麗│5月15日起  │      │       │
│  │元  │惠),蔡明│      │      │       │
│  │   │朝,丁○○│      │      │       │
│  │   │(原名:蔡│      │      │       │
│  │   │佩軒)  │      │      │       │
├──┼───┼─────┼──────┼──────┼───────┤
│ 4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6050 │名:蔡黃麗│5月15日起  │      │       │
│  │元  │惠),蔡明│      │      │       │
│  │   │朝,丁○○│      │      │       │
│  │   │(原名:蔡│      │      │       │
│  │   │佩軒)  │      │      │       │
├──┼───┼─────┼──────┼──────┼───────┤
│ 5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32698 │名:蔡黃麗│5月15日起  │      │       │
│  │元  │惠),蔡明│      │      │       │
│  │   │朝,丁○○│      │      │       │
│  │   │(原名:蔡│      │      │       │
│  │   │佩軒)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742 │名:蔡黃麗│6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蔡明│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朝,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佩軒)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107 │名:蔡黃麗│6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蔡明│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朝,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佩軒)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511 │名:蔡黃麗│6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蔡明│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朝,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佩軒)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050 │名:蔡黃麗│6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蔡明│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朝,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佩軒)  │      │      │之二十計算  │
├──┼───┼─────┼──────┼──────┼───────┤
│ 5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698 │名:蔡黃麗│6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蔡明│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朝,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佩軒)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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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