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857號
KSDV,99,司促,50857,201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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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8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金宏美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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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宏美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