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8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金宏美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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