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七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袁志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八七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零壹拾玖元整,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四十萬元,約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清償完畢,利息暨違約金之計算均如主 文所示。詎被告到期竟未為清償,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被 告依約應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為證。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被告 方瑞生、陳錫信對原告之主張則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