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424號
KSDV,99,司促,50424,2010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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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424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聲請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蓋章。民事訴
  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
二、請明示送達代收處之送達代收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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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