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424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聲請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蓋章。民事訴
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
二、請明示送達代收處之送達代收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