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070號
KSDV,99,司促,50070,2010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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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070號
債 權 人 天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合詩
債 務 人 仲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丁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仲晟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票號:AGP0000000、AGP0000000、AGP0000000之退票理
  由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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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