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070號
債 權 人 天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合詩
債 務 人 仲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丁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仲晟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票號:AGP0000000、AGP0000000、AGP0000000之退票理
由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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