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8706號
KSDV,99,司促,48706,2010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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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706號
債 權 人 大締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義
債 務 人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野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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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締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