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706號
債 權 人 大締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義
債 務 人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野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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