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341號
債 權 人 優穎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
法院。)
二、債務人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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