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8109號
KSDV,99,司促,48109,2010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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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109號
債 權 人 興華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叁拾叁
  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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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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