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068號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壬○○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亞太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㈠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柒
元,㈡債權人庚○○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叁拾叁元,㈢債
權人丁○○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㈣債權人辛
○○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㈤債權人己○○給
付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㈥債權人丙○○給付新台
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㈦債權人壬○○給付新台幣壹萬
肆仟貳佰貳拾伍元,㈧債權人癸○○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貳
佰肆拾壹元,㈨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陸拾貳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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