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061號
債 權 人 奇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昌律師
債 務 人 髦髦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髦髦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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