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8061號
KSDV,99,司促,48061,201010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061號
債 權 人 奇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昌律師
債 務 人 髦髦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髦髦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奇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髦髦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