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7275號
KSDV,99,司促,47275,2010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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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27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原名:辛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甲○○、丁○
  ○(原名:辛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
  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7 年06月03日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04月03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
  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
  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
  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6,845 元( 利息、
  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7275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196%  │
│  │19849 │慶宏,許秋│3月03日起  │      │       │
│  │元  │燕(原名:│      │      │       │
│  │   │辛丁○○)│      │      │       │
├──┼───┼─────┼──────┼──────┼───────┤
│ 2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196%  │
│  │29251 │慶宏,許秋│3月03日起  │      │       │
│  │元  │燕(原名:│      │      │       │
│  │   │辛丁○○)│      │      │       │
├──┼───┼─────┼──────┼──────┼───────┤
│ 3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196%  │
│  │29251 │慶宏,許秋│3月03日起  │      │       │
│  │元  │燕(原名:│      │      │       │
│  │   │辛丁○○)│      │      │       │
├──┼───┼─────┼──────┼──────┼───────┤
│ 4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196%  │
│  │29247 │慶宏,許秋│3月03日起  │      │       │
│  │元  │燕(原名:│      │      │       │
│  │   │辛丁○○)│      │      │       │
├──┼───┼─────┼──────┼──────┼───────┤
│ 5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196%  │
│  │29247 │慶宏,許秋│3月03日起  │      │       │
│  │元  │燕(原名:│      │      │       │
│  │   │辛丁○○)│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849 │慶宏,許秋│4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燕(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辛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251 │慶宏,許秋│4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燕(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辛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251 │慶宏,許秋│4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燕(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辛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247 │慶宏,許秋│4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燕(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辛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5 │新臺幣│甲○○,辛│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247 │慶宏,許秋│4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燕(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辛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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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