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
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 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定有明文。復按,本條規定所謂判 決之脫漏者,係指對應裁判部分漏未裁判之漏判,倘法院就 訴訟標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存否,業已全部為審酌判斷, 亦即無一部脫漏者,即無聲請補充判決之可能,自屬當然。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院未經審酌其民國96年11月10日所提書狀中有關王超鴻 、田寶忠、傅貽勇、陳水成四人錄音譯文,並指摘本院判 決有「判決理由不備」之瑕疵。
(二)主張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確實有侵害其權利之事實 。
(三)以乙○○、王超鴻等人之錄音譯文及自書之陳情書,重申 渠等確有侵害其工作權、名譽權、人格權造成其受有損害 ,並指摘本院審判長闡明不當云云,進而認本院判決理由 矛盾,有違背法令之情事。
三、聲請人之聲請係指摘本院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 、「違背法令」,並主張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確有侵害其權利造成其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均在表示 聲請人對本院判決不服之意旨。本件聲請人主張被聲請人侵 害其權利,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聲請人損害賠償, 是本件聲請人請求法院審判之對象,即兩造之主要爭執之法 律關係亦即訴訟標的乃為,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經本院審 理結果認被聲請人之行為,並不構成民法所規定之侵權行為 ,是本院判決以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已全部加以審 理並作出判決,並記載於主文,而無聲請人請求而未經審酌 判斷,或經審酌判斷而未呈現於主文而有一部脫漏之瑕疵。 依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與法不合。本院業已對聲請人就本案 訴訟標的之主張為全部無理由之判斷,並於判決理由論述綦 詳,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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