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30日
本院98年度建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10,233,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6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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