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邱齡慧
即債務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友邦信用
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受讓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自寶華商銀)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410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自承目前任職於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美得公 司),因該公司性質為直銷事業,其收入來源係以銷售商品 數量核發佣金及獎金而來,惟因近年來景氣不佳,故目前每 月薪資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此有善美得公司 98年7 月9 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因債務人目前尚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為健保欠費分期繳納中,此有健
保局99年9 月15日健保高字第099020118 號函在卷足憑,故 其所提之條件係採取分階段之方式,其內容為:以每月為一 期,第1 期至第4 期每期清償額為5,614 元,第5 期為 5,612 元;第6 期至第15期每期4,812 元;第16期為3,882 元;第17期為6,003 元;第18期至第96期每期8000元,分96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 年,總清償 金額為718,073 元,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20 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清償成數為36.76%。本 院參酌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佐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 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9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1,309 元,債務人每月應繳之健保費為659 元,是以,債務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及健保費應為11,968元,方屬合理。債務人每 月所得約20,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及健保費,尚餘 8,032 元,足認債務人已將剩餘之金額幾乎全數還予各債權 人,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 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部分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其還款金額應再 提高,方為合理;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另兼職其他工作以增 加收入;另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 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等語。經查:更 生方案公允與否,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 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 ,還款期間、還款成數及數額並非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 唯一標準,今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清償成數雖僅有36.76%( 718,073 ÷1,953,657 =36.76%,小數點第2 位以下四捨五 入),但本院審酌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兼考量其還款能 力,已如前述,且債務人經本院通知重新擬定更生方案後, 亦依債權人要求提高每期清償金額,並延長更生清償期限為 8 年,故不能僅憑其還款成數為36.76 %,即認更生方案不 公;次查,債務人是否得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 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 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 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 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認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 案非屬公允云云,洵非可採。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 條件尚屬允當。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 ,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 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裁定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四、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履行期間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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