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448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448,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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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高正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友邦國際信
      用卡債權)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銀行債
      權)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 23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 又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約為新台幣(下同) 20,000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份、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文件等在卷可稽。參 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691 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八年,總清償金額為 834,336 元,清償成數為61.86 %,於每月10 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 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又債務人名下雖有土地兩筆,惟上開 不動產核其公告現值約為4,463 元,縱將之予以清算變賣, 債權人受償之數額亦不足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總額;且無須 其扶養之人等情,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 足憑。是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 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1,309元為其必要生活費用,將其每月薪 資20,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予



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 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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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