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407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查扣案之三日東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日東竹公司)所生產、含有「Phenolphthalein 」及「 Sibutramine 」等複方西藥成分「SvS 膠囊」15盒,未經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係屬偽藥,且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沒入 銷毀,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亦 即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者以違禁物為限;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 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與是否不問 犯人所有均應沒收之義務沒收標的,並無必然之關連;又藥 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 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 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 。是以單純持有物品,若刑事刑罰對之並無處罰規定,該物 品即非違禁物,並無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 偽藥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此有該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7407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偽藥 。揆諸上開說明,裁定沒收與否,即以扣案之上開偽藥是否 為違禁物或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為斷,然藥事法 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事刑罰,則扣案之上開偽藥即非屬違 禁物甚明,另上開偽藥係三日東竹公司業務李佳法所寄賣之 物,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此外,復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扣案上開偽藥係被告所有之物,是聲請人認 上開偽藥係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所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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