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634號
KSDM,99,易,1634,201010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63號
、4661號、4808號)及移送併案(99年度撤緩偵字第309 號)審
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原名麥舜威,於民國99年2 月5 日更名)可預見一 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 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匯 款或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以縱使他 人持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做為詐騙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 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9 月1 日,見報 載刊登司機工作之徵才廣告後,遂以0000000000號撥打威寶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該門號申請人李進 華,另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與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陳經理」之成年人聯繫,隨即於98年9 月2 日下午3 時 30分,在高雄市民生醫院與凱旋醫院中間某處路邊,將其所 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富銀)前鎮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該 自稱「陳經理」之成年人後,又接續於翌日即同年9 月3 日 下午5 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四季花園汽車旅館路 邊,將其向玉山銀行高雄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及台新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之提款卡連同 密碼,交予自稱「陳經理」之成年人所指派某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自稱「陳經理」之成年人及該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戊○○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即 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 成員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或在雅虎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賣訊息,或假冒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以 「取消分期付款」為詐術,要求操作ATM ,致附表所示甲○ ○等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匯款如附表 所示金額,至上開戊○○之北富銀行前鎮分行、台新銀行、 玉山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 因吳翌嘉等人知悉受騙報案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查獲上 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 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新竹地檢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曾健忠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檢署、楊三季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北地檢署、臺南市警察 局移送臺南地檢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高雄 地檢署;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及葉曙萱、曾健忠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 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 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陳惠貞、吳惠玲、溫靖婷於警詢時證述所申請之YAHOO 網 路帳號遭不詳之人盜用,及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證述 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 ,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載金額轉帳匯款至指定 帳戶內,均旋遭提領一空等節相符,復有渠等提出相關之網 站會員帳號申請及登錄資料、匯款執據、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等,及被告所申設北富銀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玉 山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及台新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 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又於郵局、 銀行等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帳戶暨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係供個 人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流通資金之用,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 之保障,具有專屬性。且存摺、金融卡等有關個人財產、身 分之物品,如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 關犯罪工具,而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不法犯 罪集團,經常利用取得之大量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等詐 欺取財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 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等案件,亦多所報導及披露,則依 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而蒐 集不特定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乃係被利



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被告為一具相當智識程度之成 年人,自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供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既遂詐欺犯行並逃避查緝之情況下, 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該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 之情至明,是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犯罪之 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之犯罪行 為予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984號、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亦 即行為人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件被告 提供其所有之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使用,使 詐欺集團作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其單純提供帳戶供 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加詐術之行為,且亦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 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雖係分2 日交 付上開3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與自稱「陳經理」 之成年人及其指派之詐騙集團成員,惟係基於單一幫助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且於密接時間內接續交付,應僅成立包 括一罪。又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 員分別詐取附表所示甲○○等人之財物,係屬一行為同時觸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為幫助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本 院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恣意 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不詳人士使用,危害社會治 安及金融交易安全,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實不足 取。惟念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稱良好,犯後並坦承 犯行,知所悔悟,且非實際從事詐騙之人,惡性較輕,被害 人雖多達13人,惟受騙金額非鉅,及其動機、手段,迄今仍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已賠償被害人之 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轉入帳戶│備註│
├──┼────┼───┼──────────┼────┼─────┼────┼────┼──┤
│1 │98.09.05│甲○○│以撥打電話佯稱:因先│(1) │操作櫃員機│(1) │台新銀行│起訴│
│ │20時許 │ │前購物是一筆付清,因│98.09.05│轉帳 │11,000元│帳戶 │部分│
│ │ │ │作業疏失輸入成分期付│19時23分│ │(2 ) │00000000│ │
│ │ │ │款12期,需至ATM操作 │許 │ │11,000元│555900號│ │
│ │ │ │取消云云,要求而依指│(2) │ │ │ │ │
│ │ │ │示操作ATM。 │98.09.05│ │ │ │ │
│ │ │ │ │19時28分│ │ │ │ │
│ │ │ │ │許 │ │ │ │ │
├──┼────┼───┼──────────┼────┼─────┼────┼────┼──┤
│2 │98.09.04│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09.04│網路銀行轉│13,800元│台北富邦│起訴│
│ │22時許 │ │刊登「OSIM OS-8008美│22時00分│帳 │ │銀行前鎮│及併│
│ │ │ │腿機」之不實訊息1則 │許 │ │ │分行帳戶│辦部│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00000000│分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9216號 │ │
├──┼────┼───┼──────────┼────┼─────┼────┼────┼──┤
│3 │98.09.03│丙○○│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98.09.03│操作台北市│3,000元 │台北富邦│起訴│
│ │15時23分│告訴人│實之拍賣訊息,致被害│18時46分│中山區中山│ │銀行前鎮│部分│
│ │許 │ │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許 │北路二段 │ │分行帳戶│ │
│ │ │ │保養品,並依指示匯款│ │162號台北 │ │00000000│ │
│ │ │ │。 │ │富邦銀行自│ │9216號 │ │
│ │ │ │ │ │動櫃員機轉│ │ │ │
│ │ │ │ │ │帳 │ │ │ │
├──┼────┼───┼──────────┼────┼─────┼────┼────┼──┤
│4 │98.09.03│乙○○│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98.09.07│網路銀行轉│5,350元 │台北富邦│起訴│
│ │12時03分│ │實之拍賣訊息,致被害│某時許 │帳 │ │銀行前鎮│部分│
│ │許 │ │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分行帳戶│ │
│ │ │ │賀寶芙夜寧新2瓶、蘆 │ │ │ │00000000│ │




│ │ │ │葦汁3瓶,並依指示匯 │ │ │ │9216號 │ │
│ │ │ │款。 │ │ │ │ │ │
├──┼────┼───┼──────────┼────┼─────┼────┼────┼──┤
│5 │98.09.06│曾健忠│以撥打電話佯稱:因你│98.09.06│操作櫃不詳│24,999元│玉山銀行│併辦│
│ │16時16分│告訴人│非會員,要取消會員資│17時48分│員機轉帳 │ │高雄分行│部分│
│ │許、同日│ │格,如不取消每個月均│許 │ │ │帳戶 │ │
│ │16時33分│ │要扣款,需依指示至 │ │ │ │00000000│ │
│ │許 │ │ATM操作取消會員資格 │ │ │ │53149號 │ │
│ │ │ │云云,要求而依指示操│ │ │ │ │ │
│ │ │ │作ATM。 │ │ │ │ │ │
├──┼────┼───┼──────────┼────┼─────┼────┼────┼──┤
│6 │98.09.04│楊三季│以帳號「stabber388」│98.09.05│操作台北縣│3,600元 │台北富邦│併辦│
│ │19時28分│告訴人│在YAHOO!奇摩拍賣網 │8時50分 │三重市自強│ │銀行前鎮│部分│
│ │許 │ │站刊登「動風尊爵頂級│許 │路四段45號│ │分行帳戶│ │
│ │ │ │超高桶泡腳機HF-379限│ │上海商業銀│ │00000000│ │
│ │ │ │量搶購!」之不實訊息│ │行北三重分│ │9216號 │ │
│ │ │ │1則。 │ │行自動櫃員│ │ │ │
│ │ │ │ │ │機轉帳 │ │ │ │
├──┼────┼───┼──────────┼────┼─────┼────┼────┼──┤
│7 │98.09.02│鄭宇婷│以帳號「stabber388」│98.09.02│操作台南市│2,100元 │台北富邦│併辦│
│ │10時14分│ │在YAHOO!奇摩拍賣網 │20時52分│中西區友愛│ │銀行前鎮│部分│
│ │許 │ │站刊登「~限量搶購~│許 │街之統一便│ │分行帳戶│ │
│ │ │ │日本Beautyfoot~神奇│ │利超商內自│ │00000000│ │
│ │ │ │去厚角質足膜/襪套式 │ │動櫃員機轉│ │9216號 │ │
│ │ │ │1對入/盒」之不實訊息│ │帳 │ │ │ │
│ │ │ │1則。 │ │ │ │ │ │
├──┼────┼───┼──────────┼────┼─────┼────┼────┼──┤
│8 │98.09.04│盧緹婕│以帳號「emiry55810」│98.09.04│操作台中市│5,800元 │台北富邦│併辦│
│ │10時44分│ │在YAHOO!奇摩拍賣網 │12時10分│北區○○路│ │銀行前鎮│部分│
│ │許 │ │站刊登「賀寶芙奶昔」│許 │2號華南商 │ │分行帳戶│ │
│ │ │ │之不實訊息1則,致被 │ │業銀行台中│ │00000000│ │
│ │ │ │害人陷於錯誤,下標購│ │分行自動櫃│ │9216號 │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 │ │員機轉帳 │ │ │ │
├──┼────┼───┼──────────┼────┼─────┼────┼────┼──┤
│9 │98.09.05│胡蓮婍│以撥打電話佯稱:因你│98.09.05│操作台南縣│29,998元│玉山銀行│併辦│
│ │15時59分│ │先前於雅虎網路購買「│17時22分│官田鄉勝利│ │高雄分行│部分│
│ │許 │ │萬用充電器」繳款出問│許 │路2號之隆 │ │帳戶 │ │
│ │ │ │題,須做取消動作云云│ │田郵局自動│ │00000000│ │
│ │ │ │,要求依指示操作ATM │ │櫃員機轉帳│ │53149號 │ │
│ │ │ │。 │ │ │ │ │ │




├──┼────┼───┼──────────┼────┼─────┼────┼────┼──┤
│10 │98.09.05│葉曙萱│以撥打電話佯稱:係奇│98.09.05│操作台北市│27,580元│玉山銀行│併辦│
│ │某時許 │ │摩商家,因商品簽收時│18時44分│大安區羅斯│ │高雄分行│部分│
│ │ │ │誤簽為信用卡分期付款│許 │福路四段1 │ │帳戶 │ │
│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 │ │號櫃員機轉│ │00000000│ │
│ │ │ │云,要求依指示操作 │ │帳 │ │53149號 │ │
│ │ │ │ATM。 │ │ │ │ │ │
├──┼────┼───┼──────────┼────┼─────┼────┼────┼──┤
│11 │98.09.06│李威廷│以撥打電話佯稱:係 │98.09.06│操作台北市│20,912元│玉山銀行│併辦│
│ │16時30分│ │YAHOO!奇摩賣家,因 │17時24分│社正路之萊│ │高雄分行│部分│
│ │許 │ │日前上網購買物品時,│許 │爾富超商內│ │帳戶 │ │
│ │ │ │操作ATM轉帳輸入錯誤 │ │自動櫃員機│ │00000000│ │
│ │ │ │,將導致帳戶遭到分期│ │轉帳 │ │53149號 │ │
│ │ │ │扣款,須至ATM操作修 │ │ │ │ │ │
│ │ │ │改云云,要求依指示操│ │ │ │ │ │
│ │ │ │作ATM。 │ │ │ │ │ │
├──┼────┼───┼──────────┼────┼─────┼────┼────┼──┤
│12 │98.09.06│康橋 │以撥打電話佯稱:係賣│98.09.06│操作台北縣│29,013元│玉山銀行│併辦│
│ │16時許 │ │方會計師,因先前收受│18時02分│永和市成功│ │高雄分行│部分│
│ │ │ │貨物時,送貨員以分期│許 │路二段1巷 │ │帳戶 │ │
│ │ │ │付款單讓我填寫,以致│ │旁全家便利│ │00000000│ │
│ │ │ │於將被每月扣款。之後│ │超商內自動│ │53149號 │ │
│ │ │ │接到自稱銀行行員來電│ │櫃員機轉帳│ │ │ │
│ │ │ │詢問為何有分期付款之│ │ │ │ │ │
│ │ │ │情事並說有接到賣方請│ │ │ │ │ │
│ │ │ │求協助之情形,須至 │ │ │ │ │ │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 │ │ │ │ │ │
├──┼────┼───┼──────────┼────┼─────┼────┼────┼──┤
│13 │98.09.06│洪韻凌│以撥打電話佯稱:因前│(1) │操作台北市│(1) │玉山銀行│併辦│
│ │17時許 │ │次轉帳發生錯誤,誤設│98.09.06│萬華區莒光│2,999元 │高雄分行│部分│
│ │ │ │定到分期轉帳,須至郵│18時04分│路210號郵 │(2) │帳戶 │ │
│ │ │ │局重新設定云云,要求│許 │局櫃員機轉│26,993元│00000000│ │
│ │ │ │依指示操作ATM。 │(2) │帳 │ │53149號 │ │
│ │ │ │ │98.09.06│ │ │ │ │
│ │ │ │ │18時11分│ │ │ │ │
│ │ │ │ │許 │ │ │ │ │
└──┴────┴───┴──────────┴────┴─────┴────┴────┴──┘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