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73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一、按原告起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法
院應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
二、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高艷蓮對被告陳水波提起終止借名契約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惟查,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被告陳
水波係於民國93年1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而以93年清登資字
第011890號收件字號,同時取得:
(1)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然原告起訴之聲明,卻僅就其中之建物部分代位被告高艷蓮
對被告陳水波提起終止借名契約及訴請移轉所有權登記,而
未及於土地部分。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確認或追加所欲代位被
告高艷蓮對被告陳水波提起終止借名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不動產範圍,或陳報得僅就建物部分為主張之法律上依據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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