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111號
TNDM,106,簡附民,111,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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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
附民原告  郭書涵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附民被告  陳宥菲原名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56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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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