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丑○○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上 訴 人 寅○○被上訴人 辛○○ 丁○○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被上訴人 甲○○ 號之4 己○○ 巷9之2號6樓 戊○○ 庚○○○ 壬○○ 癸○○ 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辛○○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許仕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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