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人 洲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確認單價之訴等)事件,因事實
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