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9年度,25號
TCHM,99,重上更(三),25,201010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秋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王秋生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88年度訴字第2450號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1651、22182號,
併案案號:88年度偵字第24518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
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秋生被訴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王秋生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王秋生於99年10月3日死亡,有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 說明意旨,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原 審判決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說明,應由本院 撤銷原判決,改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四、被告熊世昌鍾進林吳寶倉部分業經訂於民國100年1月26 日進行審理,就被告熊世昌鍾進林吳寶倉部分嗣後審結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陳 如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