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黃森榮
相 對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安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聲
相 對 人 旻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芳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貳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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