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992號
TCHM,99,上訴,992,2010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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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3925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01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3年間曾犯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 度中簡字第1296號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3年8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因其原受僱於劉啟仲 (綽號涂董),擔任隨身司機,於98年2月間,因劉啟仲之 子劉文傑有意購買BMW牌、車型MINICOOPER之中古自小客車 ,乙○○即代為尋找車商,並請經營正偉汽車商行(設臺中 市○○路○段901號)之林振成幫忙。而林振成知悉甲○○與 其兄王永聖所經營之臺灣崇聖嚴選二手車商行(設臺中市○ ○路○段833號-下稱崇聖汽車商行)有展示該車型之中古車 後,乃委請陳家興前往崇聖汽車商行,與甲○○洽談購買該 車型中古車之相關事宜,雙方意思合致後,甲○○即以新臺 幣(下同)64萬元之價格,將BMW牌、車型MINICOOPER之中 古自小客車1輛賣予陳家興陳家興取得該輛自小客車後, 隨即交付林振成,林振成再以68萬2000元之價格,將該輛自 小客車轉賣予劉文傑,且過戶登記至劉啟仲所經營之詠詳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重領車牌(車牌號碼為0869-WG) 。嗣於98年6月初,劉文傑乙○○認為上開自小客車之里 程數曾遭崇聖汽車商行動過手腳調低,心有不甘,即由乙○ ○於98年6月9日下午某時,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前往正偉汽車 商行,請林振成找崇聖汽車商行處理此事。林振成即委由陳 家興駕駛該輛自小客車至崇聖汽車商行處理。陳家興抵達崇 聖汽車商行後,即將上開自小客車之里程數疑遭動過手腳之 事,告知王永聖與甲○○,欲將該輛自小客車以原價退回崇 聖汽車商行,且向甲○○、王永聖表示該輛自小客車係「涂 董」所購買,若處理不好,涂董對方的人在正偉汽車商行, 會過來砸崇聖汽車商行等語。惟甲○○、王永聖則均否認有 調過該輛自小客車之里程數,並分別經由陳家興所使用之行



動電話,向林振成表示「如果對方要砸店,現在就可以來了 ,不用等到晚上」、「如果是兄弟,就叫他找我」等語。而 雙方經談判後,甲○○、王永聖即同意以62萬元之價格,回 收上開自小客車,不足68萬2000元之部分,林振成與陳家興 則決定自行補足。詎乙○○因認前開自小客車之里程數係遭 崇聖汽車商行調低,且甲○○於98年6月9日之談判過程態度 不佳,無解決上開糾紛之誠意,竟萌生「教訓」甲○○之意 ,而與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通緝中)及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名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於 事先了解甲○○之住處與生活習性後,謀議由丙○○與該2 名不詳男子於98年6月19日上午,趁甲○○自位於臺中市○ ○○路之住處,騎乘機車前往崇聖汽車商行上班途中,予以 毆打傷害。丙○○與該2名不詳男子於98年6月19日上午8時 許,即依乙○○之指示,共乘乙○○所有之NISSAN牌、車型 CEFIRO、顏色深綠色、懸掛「NH-1731」號車牌之自小客車 (原車牌號碼不詳,即俗稱之權利車),至位於甲○○前揭 住處附近之臺中市○○○路與軍福七路口埋伏守候。同日上 午9時8分許,甲○○騎乘機車沿景賢二路往軍福七路方向行 駛,於行經景賢二路與軍福七路口而左轉時,遭丙○○等3 人攔下,穿著白色上衣之丙○○並將甲○○之機車推倒,穿 著黑色上衣之該2名不詳男子中之1人即持榔頭上前毆打,甲 ○○乃掙扎欲爬起逃離,丙○○即與另名不詳之黑衣男子分 持鋁棒及鐵棍上前圍毆,3人即一起對甲○○全身混打,甲 ○○仍繼續掙扎設法逃離,惟於勉強跑向數公尺旁之景賢二 路118號前時,因傷重不支倒地,丙○○與該2名不詳黑衣男 子追至甲○○身旁後,仍接續分持鋁棒、榔頭與鐵棍,狠打 倒臥在地之甲○○身體各處,致甲○○受有左側脛骨開放性 骨折、左側遠端肱骨及近端尺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側食 指指骨骨折、左腰部開放性穿刺傷、頭部撕裂傷、橫紋肌溶 解症、軀幹肢體多處鈍挫傷、輕度腦震盪等傷害。丙○○與 該2名不詳黑衣男子毆打甲○○之後,於同日上午9時9分許 ,共乘前開自小客車逃逸。嗣經目擊甲○○遭毆打之民眾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道路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丙○○等人所 共乘之該輛自小客車,係沿景賢二路往軍功路方向逃逸,且 於同日上午9時16分許,行經臺中市○○路與大連路口時, 已改懸掛「6952-HF」號車牌,續於同日上午9時37分許,行 經臺中市○○路與環中路口時,已改懸掛「6012-JS」號車 牌。警方復調查發現丙○○曾與劉明祥於96年10月13日,依 乙○○之指示,共乘懸掛「6012-JS」號車牌之自小客車, 前往向許智雄催討債務(該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



劉明祥、丙○○與湯銘偉涉有妨害自由罪嫌,惟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提訊另案 在押之劉明祥後,查知該案丙○○與劉明祥所共乘懸掛「60 12-JS」號車牌之自小客車,即係丙○○與前開2名不詳黑衣 男子共同傷害甲○○當日所共乘之自小客車,且係乙○○所 有,因而循線拘提乙○○到案,並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 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本案劉文傑陳家興、林振成、甲○○、王永聖、蔡 伊華、洪敏玲林日基洪大偉湯銘偉劉明祥、戊○○ 、吳庭緯、王怡婷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及辯護人 並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部分已在原審經交互詰問 ,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 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 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復按測謊 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不安等心 理波動現象,而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 測者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 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結果,於符合下列要件:⑴鑑定人具 備專業之知識技能,⑵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⑶所測試 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⑷測謊儀器運作正常, ⑸受測人身心狀態正常,雖不能採為判決之唯一及絕對的依 據,但仍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供裁判之佐證(最高法院88年度 台上字第2936號、第5038號、90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91年 度台上字第371號、第23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件檢察官事前徵得被告之同意後,指定該署 具有測謊專長之檢察事務官李錦明為被告施實測謊,且施測 時被告仍同意進行測謊,有偵查筆錄、測謊同意書在卷可憑 。又上開測謊同意書上載明得行使下列權利:「得拒絕接受 測謊,無須任何理由」、「雖經同意測試,亦得隨時要求終 止測試」,並經被告簽名確認,是被告已知可拒絕受測甚明 。且被告於98年9月2日同意接受測謊鑑定人李錦明之測謊鑑 定,測試前被告睡眠5小時,自感正常,測前24小時未飲酒 ,被告無病史,目前身體狀況正常等情,此有被告簽具之上 開測謊同意書在卷可憑(參偵卷二第8頁),足見被告受測 時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良好。另測謊鑑定人李錦明為中華民 國鑑識科學學會會員,曾受刑事警察局測謊初級班至六級班 受訓合格,並經法務部薦派美國喬治亞州美國國際測謊學校 研習測謊技術、法務部薦派美國喬治亞州美國國際測謊學校 研習性侵害假釋犯測謊技術、美國警察測謊協會會員、美國 測謊協會會員;又圖譜鑑核人陳振煜曾為刑事警察局(省刑 大)鑑識科測謊組技佐至警務正,測謊工作經驗18年,復經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薦派美國喬治亞州美國國際測謊學 校研習「性侵害犯罪者確認、處遇及監控測謊測試」進階訓 練結訓並通過美國測謊協會考試認證,有測謊鑑定人李錦明 、圖譜鑑核人陳振煜簡歷2份、結業證書1份在卷可憑(參同 上偵卷第48-52頁),堪認測謊鑑定人李錦明、圖譜鑑核人 陳振煜具有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復本次施測之測 謊儀器廠牌型號為Lafayette LX-4000,施測過程為:簽具 測謊同意書、說明施測流程、探討背景資訊、介紹測謊原理 、介紹測謊儀器、深度討論案情、討論測試題目、熟悉測試 、主測試、測後晤談,測謊時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等情,並經測謊鑑定人李錦明具結在卷,亦有測謊鑑定書、 測謊圖譜數據分析表、測得之圖表數據及結文在卷可證(參 同上偵卷第5-47頁)。堪認本件測試之問題具專業性及可靠 性,測謊儀器良好且運作正常,並無外界干擾,被告受測時 身心狀況良好,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該測謊鑑定書應認具有 證據能力。
三、按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監獄行刑法第65條前 段定有明文。是證人劉明祥因另案羈押期間臺灣臺中看守所 依上開規定所為會面錄音所得之錄音光碟,自屬合法證據; 至於依上開錄音光碟翻譯成之譯文,以顯示該錄音內容,為 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若當事人已 承認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 院復已就譯文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



等之價值,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73號 、99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卷附「劉明 祥會客錄音光碟譯文」,係臺灣臺中看守所依監獄行刑法規 定而錄音,並由原審翻譯所得。且經證人劉明祥、戊○○、 吳庭緯、王怡婷於檢察官偵訊中或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確為 渠等會客時之對話,復經本院依法定程序調查上開譯文,經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該譯文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 則上開「劉明祥會客錄音光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依法提示並 告以要旨而予調查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 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前開代劉文傑購買BMW牌、車型MIN ICOOPER之中古自小客車及退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為本 件傷害告訴人甲○○之行為,辯稱:本件買車退車並無糾紛 ,縱有糾紛也是存在於伊與正偉汽車商行林振成之間,與崇 聖汽車商行之王氏兄弟無涉,而林振成、陳家興與崇聖汽車 商行間之退款爭議,伊均不知情也未介入,伊雖因退款而在 正偉汽車商行辦公室枯等2、3小時,惟終究獲得正偉汽車商 行以原價68萬2000元退還車款,對伊而言已算圓滿退車,何 來傷害從未見過面講過話之告訴人之理由,又伊雖有向洪大 偉購買懸掛6012-JS號車牌之日產自小客車,但伊後來已以5 萬元之價格將該車賣給劉明祥,雖然沒有立書面買賣契約, 劉明祥也未付錢,然該車確實係劉明祥在使用云云。二、經查,
㈠、被告代劉文傑購買BMW牌、車型MINICOOPER之中古自小客車 ,並請經營正偉汽車商行之林振成幫忙。而林振成委請陳家 興前往崇聖汽車商行,以64萬元之價格向甲○○洽購該車型 中古車。陳家興取得該輛自小客車後,隨即交付林振成,林 振成再以68萬2000元之價格轉賣予劉文傑,且過戶登記至劉 啟仲所經營之詠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重領0869-WG 號車牌。嗣於98年6月初,劉文傑乙○○認為上開自小客 車之里程數曾遭人調低,要求處理,經一番談判,甲○○、 王永聖即同意以62萬元之價格,回收上開自小客車,不足原 價68萬2000元部分,林振成與陳家興決定自行補足予被告等 情,業經①證人劉文傑於98年7月2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



證稱;「我有透過吳鈜毅去買一輛MINICOOPER的自小客車, 他是向正偉車行的老闆買的,我事先有去看過車,後來車子 是過戶到詠詳生物科技公司,公司負責人是我父親劉啟仲, 98年6月間發現該輛車有被動過里程數,我覺得有被騙,就 於今年6月9日下午開那輛車去正偉商行,吳鈜毅有在場,他 也知道這件事,當天下午我過去後我有先離開,就由吳鈜毅 幫我處理那件事情。」等語(參第偵卷一第95-96頁筆錄) ,②證人陳家興於98年7月2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吳鈜毅有透過林振成向崇聖車行的甲○○買一輛BMW牌的 MINICOOPER汽車,當時是甲○○跟我簽約的,我拿到該款車 子後就交給林振成,林振成再賣給吳鈜毅。6月9日當天下午 我第一次開那輛車去崇聖車行時,王永聖說願意以62萬元回 收,林振成說吳鈜毅不同意,我就先開那輛車回正偉車行, 林振成跟吳鈜毅商討後,林振成走出來外面跟我說將該輛車 開回崇聖車行,同意62萬元的價格,他說不足的金額部分由 我跟他拿錢出來補。」等語(參偵卷一第85頁筆錄),③證 人林振成於98年7月2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吳鈜 毅找我說要買該款BMW牌的車,我看到崇聖車行有擺該款車 ,我就請陳家興過去幫我接洽,因為我不認識崇聖車行的人 ,陳家興認識他們。98年6月8日吳鈜毅開那輛車過來找我, 他說有遇到該輛車的前車主,而發現該輛車的里程數有動過 手腳,要我找崇聖車行處理,他知道該輛車是向崇聖車行調 的,我就先告知陳家興,6月9日下午吳鈜毅再開那輛車過來 ,陳家興就開那輛車過去崇聖車行,陳家興打電話給我說崇 聖車行要用61萬元的價格回收,我就請他先開回來,然後陳 家興說他再開那輛車回崇聖車行,試著提高價格看看,陳家 興打電話給我說價格只能出到62萬元,一開始陳家興回來說 崇聖車行要以61萬元的價格回收時,吳鈜毅有生氣,後來我 騙吳鈜毅說對方用68萬2000元的價格回收,實際上崇聖車行 是用62萬元的價格回收,不足的金額部分由我與陳家興拿錢 出來補。」等語(參偵卷一第73-74頁筆錄),④證人即告 訴人甲○○於98年9月14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98 年2月間有賣一部MINICOOPER汽車給陳家興,當初是賣他64 萬元,他要賣給正偉汽車行。98年6月9日陳家興到崇聖車行 來找我,他說那輛車後來又賣給一位叫涂董的人,該輛車回 原廠時遇到原車主,原車主說該車的里程數不正確,所以陳 家興說要將該輛車退還給我。」等語(參偵卷二第56頁筆錄 ),⑤證人王永聖於98年9月14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98年2月間有賣一部MINICOOPER汽車給陳家興,當初是 賣他64萬元,他要賣給正偉汽車行。98年6月9日陳家興到崇



聖車行找我,因為車子的事情大部分是我在作主,所以先找 我,他說該輛車的里程數不對,要我以64萬元的原價回收該 車輛。」等語(參偵卷二第59頁筆錄)。並有詠詳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參他 卷三第192頁)。
㈡、於98年6月19日上午9時8分許,甲○○遭共乘NISSAN牌、車 型CEFIRO、顏色深綠色、懸掛「NH-1731」號車牌之自小客 車(原車牌號碼不詳),在臺中市○○○路與軍福七路口埋 伏守候之3名男子,分持鋁棒、榔頭、鐵棍,多次圍打身體 各處,致甲○○受有左側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肱骨及 近端尺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側食指指骨骨折、左腰部開 放性穿刺傷、頭部撕裂傷、橫紋肌溶解症、軀幹肢體多處鈍 挫傷、輕度腦震盪等傷害乙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 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在卷(參他卷一第152-15 4頁、原審卷第138頁背面-140頁筆錄),復經目擊證人蔡伊 華、洪敏玲林日基於98年7月7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述 明確(參他卷三第111-114頁筆錄),並有告訴人甲○○傷 勢照片、診斷證明書(參他卷二第10-13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98年7月14日院管檔字第0980005231號函(參他 卷三第161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8年9月29日院管檔 字第0980008352號函(參偵卷二第173頁)、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99年2月5日院檔字第0990000942號函暨所附之病歷 影本(參原審卷第160-234頁)、案發現場路口監視器所錄 攝整個毆打過程之翻印照片(參他卷二第15-26頁)在卷可 佐。
㈢、嗣該3名男子毆打告訴人甲○○後,於當日上午9時9分許, 共乘前開懸掛「NH-1731」號車牌之NISSAN牌自小客車沿景 賢二路往軍功路方向逃逸,於同日上午9時16分許,行經臺 中市○○路與大連路口時,已改懸掛「6952-HF」號車牌, 續於同日上午9時37分許,行經臺中市○○路與環中路口時 ,已改懸掛「6012-JS」號車牌逃逸部分,有「0619專案犯 案車輛逃逸路線」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考(參他卷 一第55-61頁、第249-251頁,他卷二第53-56頁)。又①車 牌號碼NH-1713號之車輛為黃淑雲所有,於97年1月19日遺失 車牌二面(參他卷一第62-65頁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②車牌號碼6952-HF號車輛之車主係羅英雄,車牌已於 95年3月2日因逾檢而遭註銷,該車係以動產擔保附條件向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購買,嗣因違法將該車輛 遷移約定之停放地點,羅英雄遭檢察官以違反動產擔保交易 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羅英雄在該案中辯稱係其友人黃瀚萱



借用其名義購買該車(參他卷一第255頁車籍查詢-基本資料 詳細畫面及他卷二第280-281頁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偵字第956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③車牌 號碼6012-JS號車輛原為于國樑(現改名為于佳梁)以動產 擔保附條件向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嗣于國樑將該 車輛違法出質於他人,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參他 卷二第259-260頁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法院 96年度中簡字第1480號簡易判決),④上開車牌號碼6952-H F、6012-JS號之車輛嗣經洪大偉向某當舖買進,並將6952-H F號車牌及6012-JS號車輛分別於96年間、97年底出售予他人 等情,業經證人洪大偉於98年7月23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 證述在卷(參偵卷一第136 -137頁筆錄)。三、次查:
㈠、證人林振成①於98年7月2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在退車議價過程中王永聖陳家興電話對我說〈如果是兄弟 就叫他來找我〉,接著甲○○也是用陳家興的電話對我說〈 如果對方要砸店,現在就可以了,不用等到晚上〉。當天下 午陳家興回到正偉車行後有說〈乾脆讓吳鈜毅跟崇聖車行去 拼〉的話。當天下午吳鈜毅有說〈價錢談不攏,不處理也沒 關係〉。」等語(參偵卷一第73-74頁筆錄),②於98年12 月31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自89年從事中古車買賣 迄今,賣超過100臺以上中古車,在我所出售之中古車如買 方抱怨車子有問題,我們就把車子修護,沒有原價收回或差 價收回的情形,在中古車界,我沒碰過,也沒聽過,買方將 車輛開了4個多月之後,還要求車行將車子以原價購買回去 的例子,如果有,也應該是要扣除價差再收回。陳家興第一 次將車輛開到崇聖汽車商行,打電話告訴我價格為61萬元時 ,我因為怕被告聽到,所以把電話拿到外面講,我怕被告知 道價差,因為這臺車是我仲介的,我有責任,所以怕被告聽 到不好聽的話。於87年間有賣1臺凌志牌車輛給被告,在該 次交易之後,與被告多次交談中,知道被告是比較屬於邊緣 人,比較有在社會〈走踏(台語)〉,所以我不想造成被告 與崇聖汽車商行產生麻煩,才願意貼差價,否則沒有人願意 作賠錢的生意。」等語(參原審卷第59-63頁筆錄)。㈡、證人陳家興①於98年7月2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98年6月9日下午我第一次開車去崇聖汽車商行時,有跟王永 聖說被告是涂董那邊的人,王永聖不管對方是什麼涂的人, 第一次王永聖說願意以62萬元回收,林振成說被告不同意, 我就先開車回正偉汽車商行,林振成跟被告商討後,走出外 面對我說將該車輛開回崇聖汽車商行,同意62萬價格,不足



部分由林振成和我補足。我第二次到崇聖汽車商行,甲○○ 有用我的電話向林振成說〈要砸店現在就來,不用等晚上〉 。」等語(參偵卷一第85-86頁筆錄),②於99年1月21日在 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9月6日我第一次到崇聖汽車商 行,價錢談不攏時,林振成有叫我跟王永聖說買主是涂董那 邊的人,叫王永聖去照會一下,我有轉達予王永聖王永聖 說〈我管他什麼涂〉…。林振成有說原車主堅持要以原價退 車。林振成告訴我對方即車主是兄弟人,如果不好好處理, 後果很難收拾。」等語(參原審卷第132-134頁筆錄)。㈢、證人王永聖於98年9月14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陳 家興於98年6月9日下午說該車輛的里程數不對,必須包紅包 給買車的人,我說買車的人應該先跟林振成處理後再來找我 ,陳家興就說不處理也沒關係,要我去問看看臺中市有一位 涂董的人,我沒有理陳家興。……後來陳家興說要以64萬元 的原價回收該車,我問如果沒收回會怎樣,陳家興說以後走 著瞧……後來陳家興還說事情還是不能這樣就解決,他說對 方的人要過來砸店,我就說要砸店就過來。當天下午我有在 電話中跟林振成說他沒有擔當,車子是他賣的當然他要處理 ,他也說對方表示就算我現在處理也沒有用,我有向林振成 說〈如果是兄弟就叫他來找我〉,因為他們有亮〈涂董〉的 名號。」等語(參偵卷二第59-60頁筆錄)。㈣、證人甲○○於99年1月21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有天 下午我在公司遇到陳家興陳家興開MINICOOPER到車行,陳 家興說車主來林振成的店,要求我們要買回,當時我和王永 聖在場,陳家興說MINICOOPER里程表有問題,對方車主要求 以原價買回,這時候,只剩下王永聖陳家興談,我離開去 廁所,所以中間的對話我不清楚,我回來之後,我只聽到陳 家興說對方要來砸店,我說我不是直接將MINICOOPER賣給車 主,我是賣給陳家興,我請陳家興自己跟車主處理,陳家興 說對方是涂董的人,是涂董的司機麥可,他很強硬,要我們 趕快處理,不然要來砸店,我就回答說要砸店不用等晚上, 現在就可以來,我跟陳家興說請林振成先跟車主處理,但陳 家興一直說對方要來砸店,我當時沒有答應陳家興的條件, 這時候我又離開了,此時,只剩下王永聖陳家興洽談,後 來我有看到陳家興把車子開走。大約不超過1小時,正確時 間隔多久,我不清楚,陳家興又把MINICOOPER開回來,此時 是王永聖陳家興在接洽,我當時在他們談話的附近,後來 陳家興就叫我過去,陳家興撥打電話給林振成,後來把電話 交給我,我跟林振成說你做車做幾年了,怎麼會把事情弄得 那麼複雜,林振成說事情要處理好,不然事情會很麻煩,我



跟林振成說我自始至終沒有與車主見面,你們應該跟車主處 理好,後來我就把電話掛掉,之後我就沒有再處理這件事情 。」等語(參原審卷第138-139頁筆錄)。㈤、綜以上證人林振成、陳家興王永聖、甲○○所述可知:本 件退車過程並不順利,王永聖兄弟堅不以原價64萬元退款( 最後以62萬元回收),且表示不畏「兄弟」、不怕砸店、不 管涂董是什麼人,而林振成、陳家興則極畏懼被告,頻頻告 以買主這方是兄弟人可能會去砸店等語欲使王永聖兄弟接受 要求,並於王永聖兄弟不接受原價退款後自行補足差價,讓 被告得以原價退款毫無損失。茲本件整個退車退款過程被告 均在正偉汽車商行等候,是以陳家興第一次因王永聖兄弟不 願意以原價退款而將車子再開回正偉汽車公司乙情,被告應 該甚為清楚,此從被告曾說「價錢談不攏,不處理也沒關係 」等語,亦可得知,而被告如此說,林振偉卻情急的叫陳家 興轉告並自己直接告知王永聖兄弟說「被告是涂董那邊的人 ,是兄弟人,如果不好好處理,後果很難收拾…。」等語, 且明知該車子已開了4個多月,就算要退車,一般也要扣除 一些價差再收回,竟仍於王永聖兄弟不願以原價回收後,仍 自行補足差額,讓被告得以全額退款,參諸陳家興最後惱怒 的說「乾脆讓吳鈜毅跟崇聖車行去拼」等語,可推斷被告當 時在正偉汽車商行對於退車退款之過程一定甚為不悅,讓林 振成、陳家興感受到極大的壓力,林振成及陳家興才會有該 些言詞及不合理之行為。而被告最後雖然獲得全額退款,惟 其既然全程在場,且經歷崇聖汽車商行之退款過程,其自知 就崇聖汽車商行部分,並未原價退款(而係由林振成及陳家 興補足),復知王永聖兄弟竟不把涂董的人看在眼裡,其對 王永聖兄弟自然可能仍心有不滿,是其並非無教訓王永聖兄 弟之動機。
四、又查:
㈠、證人劉明祥與丙○○曾於96年10月13日15時許,共乘懸掛「 6012-JS」號車牌之自小客車,前往臺中市○○路○○路口 與湯銘偉會合後,向許智雄催討債務,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移送劉明祥、丙○○與湯銘偉涉有妨害自由罪嫌,並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臺中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96年10月18日中分二警字第0960031836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 521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證(參他卷三第18、107頁 、警聲搜卷第168頁)。而上開懸掛「6012-JS」車牌之自小 客車即為本件作案時懸掛「NH-1731號」車牌之自小客車部 分,亦經①證人劉明祥於98年7月16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



證稱:「(問:你當初與湯銘偉、丙○○涉嫌對許智雄妨害 自由,是否駕駛6012-JS號自小客車去找許智雄?)是,車 牌號碼正確。」、「(問:當時自小客車的廠牌與車型為何 ?)當時6012-JS是掛在NISSAN牌的黑色CEFIRO轎車,當時 是由我駕駛。」、「(問:那輛車是誰的?)是綽號麥克的 吳鈜毅交給我開的,是他叫我們去找許智雄的。」、「(問 :你何時將該輛車還給麥克?)當初去找許智雄之後沒多久 就還給他了。」等語(參他卷三第210-211頁筆錄),②證 人湯銘偉於99年7月2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你 是否曾於96年10月13日和丙○○、劉明祥分乘6012-JS號及0 295-LK號自小客車去找許智雄?)是。」、「(問:當時60 12-JS號汽車是誰開的?)劉明祥開那輛載丙○○,我開029 5-LK號汽車。」、「(當時懸掛6012-JS號車牌的汽車廠牌 型號為何?)深色的日產CEFIRO汽車。」、「(問:當時劉 明祥開的車是否就是本件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顯示的這部車? )是。」、「(問:劉明祥為何有該輛汽車?)我不清楚, 當時劉明祥是國泰徵信公司的員工,他與吳鈜毅、丙○○都 是國泰徵信公司的員工,我去找過他們一、二次。」等語( 參偵卷一第57-58頁筆錄)。
㈡、劉明祥因強盜案件於98年4月9日被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於羈押期間,其母親劉王美玲、姊姊戊○○及劉怡欣、朋友 吳庭緯、丙○○前女友王怡婷曾前往會客,經檢察官向臺灣 臺中看守所調取其會客錄音光碟,經原審翻譯內容如下: ⒈98年7月24日:
劉王美玲:今天怎麼這麼慢?
劉明祥:英俊有沒有打電話給你?
劉王美玲:沒有。
劉明祥:聽說剛才又有我一個同案的進來。
戊○○:對啊,他最近有一件大件的。
劉明祥:又有人被抓進來ㄟ。
戊○○:嘿啊。
劉明祥:你知道是誰嗎?
戊○○:我不知道。
劉明祥:瘋了。
戊○○:我之前有一次在這裡遇到他,他說他有一件大件的 ,現在在躲了。
劉明祥:喔。
……
⒉98年8月18日:
戊○○:對了,我跟你說,你是不是裡面有一個認識的人,



對不對?
劉明祥:誰?
戊○○:有一個男生是不是你認識的,以前就認識了。然後 ,最近律師跟我講,他們家人有過去跟他講說,因 為他認識你,他要你出來幫他作證,證明那個不在 場證明。
劉明祥:是車子嗎?
戊○○:不行喔,不可以喔。律師說那個叫做教唆頂罪。 劉明祥:我知道。
戊○○:你千萬不能答應。你現在在裡面也是自身難保,你 不要還幫裡面的人,比方說求求你幫個忙不行喔, 一旦他有問題你還是會有問題。
劉明祥:我知道。
戊○○:律師說那個叫做教唆頂替罪,你知道喔。 劉明祥:你叫黑皮他的女友來會客。
............................(略) 劉明祥:他也有叫人來跟我說啊。
戊○○:啊?
劉明祥:我說那個人也有叫…那個我阿兄,他也有叫人來跟 我說。
劉怡欣:喔。
劉明祥:跟我一工廠的,看我能不能幫他解套,自己就無法解套 了,還能幫他解套嗎?
劉怡欣:不要,就是不要這樣子。
劉明祥:我知道。
............................(略) 劉明祥:啊他去工作有跟你說什麼嗎?
劉怡欣:誰?
劉明祥:英俊的啊。
劉怡欣:我哪知道,已經快二個月沒看到他了。 劉明祥:他之前都沒有打電話跟你們交代什麼嗎? 劉怡欣:都沒有。
戊○○:那次我看到他就是我在這邊。我跟劉家惠來的時候 看到他。然後大條的啊。對啊,就是你要想開一點 啦,然後他辦法救你了。你要自己救自己,能夠講 出來的就講,就配合,他短期之內沒辦法那麼快就 回來。就是那些友都這樣子,你要想開一點,在裡 面沒事多看點書。
⒊98年9月6日:
劉明祥:外面好嗎?




吳庭緯:普通啊。
劉明祥:那山上那個奇輝呢?
吳庭緯:..........
劉明祥:不見喔。外面在找他。
吳庭緯:在下港吧。啊老闆過去那邊了。
劉明祥:喔。我阿兄在裡面ㄟ。
吳庭緯:我知道啊,新聞有報啊。
劉明祥:有喔?
吳庭緯:新聞報說主嫌抓到了,我就在想是不是他啊。 劉明祥:什麼抓到了?
吳庭緯:主嫌啊。
劉明祥:恩。
吳庭緯:你後面之後還有事呢。
劉明祥:他叫我替他解套。
吳庭緯:幹,你叫他去死啦。別理他,他如果太哭八先 跟他處理啦。
............................(略) 劉明祥:他也有喔,對不對啊?
吳庭緯:啊?
劉明祥:我說奇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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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