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205號
TCHM,98,附民,205,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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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即原薪僑資訊整合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琪
原   告 達文西數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鍠
被   告 甲○○
被   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乙○○甲○○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妨害電腦
使用罪案件,與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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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文西數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