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即原薪僑資訊整合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嘉琪原 告 達文西數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鍠被 告 甲○○被 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被告乙○○、甲○○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與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莊 深 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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