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原名謝然進.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
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
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為提解乙○○到本院為訴訟行為,應預納
提解費用新臺幣19,560元,.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規定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