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破抗字,99年度,30號
TPHV,99,破抗,30,2010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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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抗字第30號
抗 告 人 癸○○(以經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改
      丁○○
      戊○○
      壬○○
      甲○○
      庚○○
      乙○○
      己○○
共同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抗 告 人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 告 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劉秉鈞律師
抗 告 人 辛○○
代 理 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99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路268號 法定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臨時管理人) 兼抗告人 癸○○(以經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後,由第1次董事會所推舉之董事長名義,代表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上九人共同代理人蔡銘書律師」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抗告人 癸○○(以經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後,由第1次董事會所推舉之董事長名義,代表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個人提起抗告)」、「共同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於民國99年6月 11日以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裁定宣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雅新公司)破產,抗告人癸○○等人對之聲明不 服,提起抗告,其中癸○○並以其業經雅新公司臨時股東會 改選董、監事後,由第1次董事會所推舉之董事長名義,代 表雅新公司及個人共同委任蔡銘書律師為代理人而提起抗告



。至原法院於98年8月19日以98年度司字第274、275、277 、282至286、288、289、292、294號裁定選任張秀夏律師為 雅新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該裁定尚未經廢棄確定,仍應以張 秀夏律師為雅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張秀夏律師並未以雅 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委任蔡銘書律師代理對前揭原法院 宣告破產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誤,是本院於99年 9月23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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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