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570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99年9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8號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