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呂明捷即捷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伸一律師
洪東雄律師
張鳳麟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法院欄,書為「法官蘇瑞華」者,更正為「法官黃莉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判決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