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被 上訴人 昂昂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己○○
乙○○
丙○○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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