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99年度,39號
TPHV,99,勞上,39,201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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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辰○○
      G○○
      寅○○
      A○○
      D○○
      午○○
      B○○
      F○○
      丁○○
      宙○○
      地○○
      戊○○
      亥○○
      辛○○
      戌○○
      子○○
      天○○
      申○○
      壬○○
      C○○
      宇○○
      丑○○
      丙○○
      癸○○
      玄○○
      巳○○
      卯○○
      乙○○
      庚○○
      未○○
      酉○○
      甲○○
      E○○
      H○○
兼上三十四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己○○
被 上訴人 I○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前為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
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9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I○電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為消滅公司,經濟部於民國99年3月30日以經授 商字第09901056150號函准許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 解散登記(本院卷第78頁)。I○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有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 稽(本院卷第81-85頁),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7 6-7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69條及第175條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到職日及資遣 日詳如附表各該欄所示。兩造簽訂勞動契約時,所約定之薪 資內容為不包括年終獎金保障年薪14個月,到職未滿1年者 依比例發放。詎被上訴人公司就96年之薪資僅發放13個月之 薪資,且97年11月26日被上訴人公司資遣上訴人時,未發放 非自願離職97年度2個月之薪資,合計被上訴人公司共積欠 上訴人各3個月之薪資。又上訴人己○○D○○F○○丁○○戊○○亥○○辛○○戌○○天○○、壬 ○○、N○○、卯○○庚○○酉○○甲○○E○○ 等人(以下合稱己○○等16人)遭被上訴人公司資遣當年度 為全年出勤,被上訴人公司積欠己○○等16人97年度之全勤 獎金每人各新臺幣(下同)5,000元,詳如附表「97年度全 勤獎金」欄所示。被上訴人公司雖稱變更勞方待遇之提案已 於96年1月26日經勞資會議通過修改,並報請桃園縣政府核 備,惟被上訴人公司修改相關規定時並未與勞方協調,該修 改對未參與制訂新條文之上訴人不生效力。爰依兩造間之勞 動契約,求為判命被上訴人公司給付上訴人各3個月之薪資 及己○○等16人97年度全勤獎金各5,000元(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請求給付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上訴人則以下列各情,資為抗辯:




㈠兩造之勞動契約並未約定被上訴人公司保障年薪14個月,上 訴人所指逾12個月薪資之2個月薪資部分,應係指年終獎金 ,然依被上訴人公司96年2月5日制訂之「J○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年終獎金辦法」(下稱系爭年終獎金辦法)第4條第1項 、第2項、第3項及第5條第1項分別所規定:「年終獎金總數 :以二個月底薪為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基數,但總經理得依據 實際營運狀況決定發放基數並調整之。」、「標準年終獎金 :依據員工年資決定之年終獎金,服務滿一年且當年度全職 工作者,可領取整個單位;…」、「績效年終獎金:依據員 工全年度績效考核之成績為基礎核計之年終獎金…」、「當 年度之年終獎金總數=標準年終獎金+績效年終獎金。但總 經理可因應每年公司營運狀況或未來目標之改變,決定標準 年終獎金及績效年終獎金占年終獎金總額之發放比例。」, 被上訴人公司之年終獎金,須視勞工之服務年資、是否全職 工作、年度績效考核,併同被上訴人公司當年度整體實際營 收狀況而發放,屬恩惠性給付,非勞工提供勞務即當然發給 年終獎金。且依系爭年終獎金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人力 資源部應於春節前一週,向全體員工公告該年度年終獎金發 放與否及發放時間。」,被上訴人公司員工於春節前一週, 即可獲悉當年度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及其發放時間,被上訴人 公司總經理不另公告發放之基數與調整之內容。系爭年終獎 金辦法係經96年1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勞資會議討論通過公 告施行,上訴人於公告後均未曾異議,被上訴人公司於97年 1月間依該規定調整發放1個月之年終獎金,上訴人亦未表示 反對意見,自不得臨訟再為主張。上訴人於98年被上訴人公 司發放97年度年終獎金時,既未在職,即無取得97年年終獎 金之資格。況96及97年因全球性金融海嘯風暴之衝擊,世界 各國面臨經濟嚴重衰退之困境,市場景氣不佳,被上訴人公 司96及97年度稅後淨損各為4,691萬630元及1億3,560萬2,86 7元,即每股稅後虧損各1.25元、3.1元,被上訴人公司於96 及97年度既無盈餘,所為年終獎金之調整與發放等行為,並 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9條之規定。 ㈡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為發給標準,此經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勞 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之性質…。」甚明。己○○等16人於97年並未全年 在職,不得請求給付97年度全勤獎金。
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於如附表所載之到職日至資遣日之期間,任職於



被上訴人公司,96及97年之本薪如附表各該欄所示之事實,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兩造訂立勞動契約時,已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 被上訴人公司就96年之薪資僅發放13個月之月薪,亦未加發 97年之薪資2個月,且未發給己○○等16人97年度之全勤獎 金各5,000元云云,則為被上訴人公司所否認,並以上開情 詞置辯。經查:
㈠依被上訴人公司於93年2月23日函送桃園縣政府備查,並經 桃園縣政府於93年3月4日以府勞動字第0930049881號函准予 備查之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11條規定:「員工 工資由員工本人與公司於訂定勞動契約時定之。(工資訂定 不得低於當期之基本工資)」(原審卷第226頁),而觀諸 卷附兩造分別訂定之勞動契約(原審卷第142-172頁),均 無年薪14個月之約定,其中:⑴上訴人己○○丁○○、庚 ○○、玄○○E○○癸○○未○○乙○○G○○地○○D○○午○○辛○○亥○○B○○、F ○○、A○○宙○○壬○○H○○C○○等人與被 上訴人公司訂立之「作業員聘僱函」第2條薪資及相關福利 規則中,並無被上訴人公司1年應給付渠等14個月薪資之約 定。⑵上訴人甲○○寅○○丙○○戊○○等人與被上 訴人公司訂立之「契約作業員聘僱函」第2條薪資及相關福 利規則中,並無被上訴人公司1年應給付渠等14個月薪資之 約定。⑶上訴人辰○○酉○○戌○○申○○宇○○ 等人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之「員工勞動契約書」,約定薪資 為每月給付1次,並未約定被上訴人公司1年應給付渠等14個 月薪資。⑷上訴人丑○○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之「間接人員 勞動契約書」第2條工作報酬中,僅約定被上訴人公司按月 給付上訴人丑○○工作報酬,並未約定被上訴人公司應給付 上訴人丑○○1年14個月之薪資。⑸上訴人卯○○子○○天○○巳○○等人就所主張渠等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勞 動契約時,即已約定被上訴人公司應給付渠等1年14個月薪 資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聲請本院向桃園縣政 府調取被上訴人公司92至95年度之勞動契約,經桃園縣政府 函復事業單位與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院卷第187頁〉;上訴人聲請本院向K○L○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調取之辰○○丙○○酉○○宇○○、子 ○○及天○○等人94至99年之帳戶往來明細〈本院卷第200- 260頁〉,亦無從證明兩造間有上開約定)。基此,難認上 訴人就所主張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乙情為可 信。至M○○人力銀行網站乃係提供求職求才資訊之管道,



被上訴人公司於該網站所刊登之求才資訊,其性質屬勞動契 約中要約之引誘,非屬兩造勞動契約之內容,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公司於M○○人力銀行網站刊載1年14個月底薪之勞 動條件,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聲請原審法院向M○○ 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被上訴人公司於92至95年間所刊 登網路徵才廣告,並未見該內容〈原審卷第258-265頁〉) ,自難認兩造間就被上訴人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年14個月薪 資,已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㈡衡以雇主1年給付勞工薪資12個月之常情,再參以系爭年終 獎金辦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年終獎金總數:以二個月底 薪為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基數,…」,堪認被上訴人公司所抗 辯上訴人所指1年14個月薪資,應包括2個月年終獎金乙情, 尚非無據。查上開「作業員聘僱函」第2條第6項約定年終獎 金視被上訴人公司營運獲利狀況及個人貢獻度,以考核評等 而定;上開「契約作業員聘僱函」第2條第5項約定年終獎金 之發放基準,視被上訴人公司營運獲利狀況及個人貢獻度, 以考核評等而定;上開「員工勞動契約書」並未約定被上訴 人公司應給付辰○○酉○○戌○○申○○宇○○等 人年終獎金及其標準;上訴人卯○○子○○天○○及巳 ○○等人部分,兩造均未提出書面勞動契約,有關年終獎金 之發放,即應依系爭年終獎金辦法第2條之規定。而按為協 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 辦勞資會議,勞基法第8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訂 定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 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 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第13條規定:「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一、報告事項 :㈠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㈡關於勞工動態。㈢ 關於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㈣其他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 :㈠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㈡關於勞動條 件事項。㈢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㈣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 項。三、建議事項。」卷附被上訴人公司96年1月29日所召 開之96年第一次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勞方代表及資方代 表各為5人,且當次勞資會議所議決關於年終獎金之發放內 容,亦符合上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得以勞資會議討論 關於勞動條件之事項,則被上訴人公司於96年1月29日召開 之勞資會議,於法並無不合。被上訴人公司於該日進行勞資 會議之勞方代表選任,並於同日召開第一次勞資會議,決議 改變年終獎金發放方式,決議自96年起,仍依以往年終獎金 預算為基準,但總經理得視營運狀況及盈餘數彈性增減,再



視各部門、員工個人績效表現變動分配,並於96年2 月5 日 公告系爭年終獎金辦法,有系爭年終獎金辦法、被上訴人第 一次勞資會議公告、勞資代表名冊、勞資會議紀錄及會議紀 錄表可稽(原審卷第73、199-202 頁、本院卷第20-24 頁) ,被上訴人公司據此發放年終獎金,自無不合。至上開「間 接人員勞動契約書」第2 條第3 款雖約定「年終獎金:自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滿一年發放二個月底薪; 未滿一年者,按比例發放。」,然該約定既經上開修正,則 被上訴人公司是否發給上訴人丑○○年終獎金,仍應依系爭 年終獎金辦法之規定。上訴人空言否認被上訴人公司曾選舉 勞方代表及召開勞資會議,並無可採。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公司96年度僅發放13個月薪資乙節,為 被上訴人公司所不否認,惟辯稱:因96年度營運不佳,96及 97年度稅後淨損各為4,691萬630元及1億3,560萬2,867元, 即每股稅後虧損各1.25元、3.1元,關於發放96年度之年終 獎金,總經理調整為發放1個月之年終獎金等語,業據提出 損益表為證(原審卷第74頁),揆諸系爭年終獎金辦法第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難謂為於法不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公司補發相當於96年度年終獎金之1個月薪資,即屬無據。 ㈣依系爭年終獎金辦法第3條第1項、第3項關於年終獎金發放 資格之規定:「年度計算自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凡當 年度12月31日前到職,且年終獎金發放日前仍在職之員工, 均屬之。」、「若於發放日前辭職、留職停薪尚未復職、或 遭資遣、解僱者,將不予發放年終獎金」(原審卷第73頁) 。兩造均不爭執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公司發放97年度年終獎金 時,業遭資遣而未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則上訴人請求被上 訴人公司給付相當於97年度之年終獎金2個月薪資,尚乏所 據。另上訴人辰○○丁○○丑○○B○○己○○等 人,於被上訴人公司將於99年間發放98年度年終獎金時,並 未在職,渠等請求被上訴人公司發放相當於98年度之年終獎 金之底薪(即係98年1月1日至渠等離職之日止,按底薪2個 月之日數比例計算之底薪),應屬無據。
㈤依上訴人己○○丁○○庚○○E○○D○○、辛○ ○、亥○○F○○壬○○等人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之「 作業員聘僱函」第2條第1項、第4項約定:每月全勤獎金1,5 00元,每月全勤獎金視個人表現而定;上訴人甲○○、丙○ ○、戊○○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之「契約作業員聘僱函」第 2條第1項、第5項約定:每月全勤獎金1,500元,每月全勤獎 金視個人表現而定;上訴人酉○○戌○○與被上訴人公司 訂立之「員工勞動契約書」約定每月全勤獎金1,500元,可



見上開勞動契約均係約定每月倘符全勤出席之資格,則得領 取「每月全勤獎金1,500元」,然兩造並未約定上訴人全年 出勤者,被上訴人公司即應給付「年度全勤獎金5,000元」 。此外,上開14人及上訴人卯○○天○○,復未舉證證明 被上訴人公司有給付年度全勤獎金5,000元之義務且被上訴 人公司未發放之事實,則己○○等16人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請求被上訴人公司給付渠等全勤獎金各5,000元,亦屬無 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公司給付渠等各3個月薪資 ,及己○○等16人請求被上訴人公司給付渠等97年度全勤獎 金各5,000元,詳如附表「請求給付金額」欄所示,及均自9 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屬 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本件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共同上訴利益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姓 名 │到 職 日 │資 遣 日 │96年度本薪│97年度本薪│97年度全勤│請求給付金額│
│號│ │ │ │(新臺幣:│(新臺幣:│獎金(新臺│(新臺幣:元│
│ │ │ │ │元) │元) │幣:元) │) │
├─┼────┼──────┼──────┼─────┼─────┼─────┼──────┤
│1 │己○○ │94年3 月16日│98年1 月7日 │16,350 │17,100 │5,000 │55,208 │
│ │ │ │ │ │ │ │ │
├─┼────┼──────┼──────┼─────┼─────┼─────┼──────┤
│2 │辰○○ │92年4 月21日│98年1 月7日 │17,200 │17,950 │0 │52,786 │
│ │ │ │ │ │ │ │ │
├─┼────┼──────┼──────┼─────┼─────┼─────┼──────┤
│3 │G○○ │95年10月27日│97年11月26日│15,300 │15,690 │0 │43,090 │
│ │ │ │ │ │ │ │ │
├─┼────┼──────┼──────┼─────┼─────┼─────┼──────┤
│4 │寅○○ │93年5 月10日│97年11月26日│16,100 │16,850 │0 │45,470 │
│ │ │ │ │ │ │ │ │
├─┼────┼──────┼──────┼─────┼─────┼─────┼──────┤
│5 │A○○ │93年11月24日│97年11月26日│16,210 │16,835 │0 │45,723 │
│ │ │ │ │ │ │ │ │
├─┼────┼──────┼──────┼─────┼─────┼─────┼──────┤
│6 │D○○ │94年2 月21日│97年11月26日│15,960 │16,585 │5,000 │50,043 │
│ │ │ │ │ │ │ │ │
├─┼────┼──────┼──────┼─────┼─────┼─────┼──────┤
│7 │午○○ │94年9 月17日│97年11月26日│15,660 │16,100 │0 │44,117 │
│ │ │ │ │ │ │ │ │
├─┼────┼──────┼──────┼─────┼─────┼─────┼──────┤
│8 │B○○ │94年9 月17日│98年1 月13 │15,660 │16,035 │0 │48,374 │
│ │ │ │日 │ │ │ │ │
├─┼────┼──────┼──────┼─────┼─────┼─────┼──────┤
│9 │F○○ │95年10月25日│97年11月26日│15,300 │16,050 │5,000 │48,210 │
│ │ │ │ │ │ │ │ │
├─┼────┼──────┼──────┼─────┼─────┼─────┼──────┤
│10│丁○○ │94年2 月16日│98年1 月7日 │16,210 │16,960 │5,000 │54,781 │
│ │ │ │ │ │ │ │ │
├─┼────┼──────┼──────┼─────┼─────┼─────┼──────┤
│11│宙○○ │94年10月26日│97年11月27日│15,550 │16,175 │0 │43,968 │




│ │ │ │ │ │ │ │ │
├─┼────┼──────┼──────┼─────┼─────┼─────┼──────┤
│12│地○○ │94年8 月10日│97年11月27日│15,000 │15,560 │0 │42,399 │
│ │ │ │ │ │ │ │ │
├─┼────┼──────┼──────┼─────┼─────┼─────┼──────┤
│13│戊○○ │93年2 月16日│97年11月26日│16,110 │16,735 │5,000 │50,458 │
│ │ │ │ │ │ │ │ │
├─┼────┼──────┼──────┼─────┼─────┼─────┼──────┤
│14│亥○○ │94年9 月19日│97年11月27日│15,550 │16,175 │5,000 │48,968 │
│ │ │ │ │ │ │ │ │
├─┼────┼──────┼──────┼─────┼─────┼─────┼──────┤
│15│辛○○ │94年3 月1 日│97年11月27日│15,350 │15,570 │5,000 │48,327 │
│ │ │ │ │ │ │ │ │
├─┼────┼──────┼──────┼─────┼─────┼─────┼──────┤
│16│戌○○ │92年4 月21日│97年12月17日│ 17,410 │18,160 │5,000 │56,275 │
│ │ │ │ │ │ │ │ │
├─┼────┼──────┼──────┼─────┼─────┼─────┼──────┤
│17│子○○ │93年7 月5 日│97年11月27日│15,910 │16,535 │0 │44,980 │
│ │ │ │ │ │ │ │ │
├─┼────┼──────┼──────┼─────┼─────┼─────┼──────┤
│18│天○○ │93年2 月4 日│97年11月27日│16,520 │17,145 │5,000 │51,674 │
│ │ │ │ │ │ │ │ │
├─┼────┼──────┼──────┼─────┼─────┼─────┼──────┤
│19│申○○ │92年4 月21日│97年11月27日│17,220 │17,485 │0 │48,552 │
│ │ │ │ │ │ │ │ │
├─┼────┼──────┼──────┼─────┼─────┼─────┼──────┤
│20│壬○○ │93年5 月10日│97年12月16日│15,910 │16,660 │5,000 │51,800 │
│ │ │ │ │ │ │ │ │
├─┼────┼──────┼──────┼─────┼─────┼─────┼──────┤
│21│C○○ │96年9 月3 日│97年11月26日│15,000 │15,625 │0 │27,338 │
│ │ │ │ │ │ │ │ │
├─┼────┼──────┼──────┼─────┼─────┼─────┼──────┤
│22│宇○○ │92年4 月21日│97年11月27日│19,650 │19,650 │0 │55,278 │
│ │ │ │ │ │ │ │ │
├─┼────┼──────┼──────┼─────┼─────┼─────┼──────┤
│23│丑○○ │94年4 月27日│98年1 月15 │27,400 │27,000 │0 │84,450 │
│ │ │ │日 │ │ │ │ │
│ │ │ │ │ │ │ │ │
├─┼────┼──────┼──────┼─────┼─────┼─────┼──────┤
│24│丙○○ │92年7 月21日│97年12月16日│16,350 │17,100 │5,000 │53,07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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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癸○○ │96年11月7 日│97年11月26日│15,000 │15,750 │0 │27,38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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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玄○○ │96年10月24日│97年11月26日│15,000 │15,600 │0 │27,33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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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巳○○ │96年6 月13日│97年11月26日│15,000 │15,625 │0 │27,338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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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卯○○ │94年6 月27日│97年11月26日│16,060 │16,810 │5,000 │50,35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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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乙○○ │94年9 月2 日│97年11月26日│15,300 │15,925 │0 │43,168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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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庚○○ │94年11月28日│97年11月26日│15,770 │16,250 │5,000 │49,55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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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 │95年10月17日│97年11月26日│15,300 │15,925 │0 │43,168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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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酉○○ │92年4 月21日│97年12月16日│18,450 │19,450 │5,000 │59,33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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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 │93年2 月16日│97年11月27日│16,320 │16,945 │5,000 │51,14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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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E○○ │94年10月24日│97年11月27日│15,700 │16,325 │5,000 │49,38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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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H○○ │94年10月17日│97年11月26日│15,600 │16,225 │0 │44,03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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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併前為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I○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