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 審原告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黃照峯律師
再 審被告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 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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