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9年度,82號
TPHV,99,再易,82,201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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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 審原告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黃照峯律師
再 審被告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 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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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