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1087號
TPHV,99,上,1087,201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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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原審卷第13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見本院卷第7頁),尚不足2萬5,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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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