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原審卷第13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見本院卷第7頁),尚不足2萬5,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