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三)字,98年度,21號
TPHV,98,建上更(三),21,201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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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更㈢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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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