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戊○○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丁○○○住臺北市○.
上 訴 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佔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
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訴 訟上訴聲明暨理由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竊佔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