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62號
TPHM,99,附民,262,201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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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上易字第1833號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
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再本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通 譯 張坤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乙 ○
  被 告: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於民國99年10月20日給付貳萬元,於民國99年11月30日給付
  伍萬元,餘款拾參萬元自民國99年12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
  給付壹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乙 ○
被 告: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戴伯勳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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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