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上易字第1833號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
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再本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通 譯 張坤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乙 ○
被 告: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於民國99年10月20日給付貳萬元,於民國99年11月30日給付
伍萬元,餘款拾參萬元自民國99年12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
給付壹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乙 ○
被 告: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戴伯勳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