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
字第1772號、第2399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61號、第5468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94
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辛○○熟知男同志為免於社會歧視有隱藏性向,於性交後又 有恐懼身分暴露之情形,認有機可趁,即利用此一同志特性 ,在網際網路「UT男同志聊天網站」上,以暱稱「大屌top 」、「阿偉」、「阿東」、「阿祥」等化名,找尋欲從事一 夜情之男同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其所有在客 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刀具、電擊棒等兇器, 自民國97年9月間起至98年1月間止,分別與下列男同志,約 定見面地點後,從事性交、猥褻等行為,並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97年9月底至10月初之某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線在 「UT男同志聊天網站」結識乙○○後,即進一步約往乙○ ○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路○段71號5樓之11之租屋處內 會面,與乙○○發生性行為後,即趁乙○○鬆懈心防之際 ,持其所有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之未扣 案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尖刀1支(起訴書 誤載為匕首1支,金屬製、細長,長約15公分),喝令乙 ○○勿反抗,並脅迫稱屋外尚有同夥接應,並在屋內取得 膠帶,綑綁乙○○手、腳,至使乙○○不能抗拒後,強行 取走屋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千餘元、索尼易利信手 機1支等物,得手後離去。
(二)於97年10月底某周六下午,以同前方式結識庚○○後,即 約庚○○前往位於臺北市○○路○段168號之「寶格利時尚 旅館」會面,於與庚○○發生性行為後,即趁庚○○鬆懈 心防之際,將自備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 之未扣案之電擊棒1支(外型似手電筒、長約30公分)及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尖刀1支(起訴書誤 載為匕首1支、類似拆信刀,長約10公分)等兇器,從所
攜帶之背包內取出後,即收入包內,以此方式恐嚇庚○○ ,並喝令庚○○勿從床上起來,使庚○○心生恐懼,隨即 向庚○○要求交付數千元之錢財,惟庚○○見狀,加以反 抗,並表示如果要強來,即有同歸於盡之決心,辛○○見 無法得逞,即行離去,而不遂。
(三)於民國97年1月18日某時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UT男 同志聊天網站」而結識己○○後,即約己○○前往位於臺 北縣板橋市府中捷運站附近之某旅館會面,於同日上午3 時許,與己○○發生性交行為後,即趁己○○鬆懈心防之 際,將其所有扣案之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 之尖刀1支(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匕首1支,經送鑑定刀柄長 約長約10.5公分、刀刃長約12公分)自背包內取出,向己 ○○恫稱:原持刀係來要錢財,且屋外有2名同夥接應, 要破門而入,但見己○○係好人,所以伊即要求該同夥不 要進來等語,並將匕首收入背包內之方式,恐嚇己○○要 求交付錢財,至使己○○心生恐懼,惟因己○○除已支付 旅館住宿費用之2百元外,身上並無其他財物可取,而未 遂。
(四)於97年11月25日凌晨1時許,以同前方式結識丁○○後, 即約其前往丁○○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1205號9樓之3 住處內會面,於與丁○○發生猥褻行為後,即趁丁○○鬆 懈心防之際,持自備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 性之未扣案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尖刀1支 (起訴書誤載為匕首,鋼製品、細長型,長約20公分)及 電擊棒1支(長約30公分),指向丁○○之身體(距其身 體約10至20公分處),並脅迫稱:屋外尚有同夥接應,不 許動等語,要求丁○○將錢財交出,以此方式脅迫丁○○ 至使不能抗拒後,強行取走丁○○所有置於皮包內之現金 8千餘元、屋內之港幣1千餘元等財物,得手後隨即離去。(五)於97年12月6日上午4時許,以同前方式結識丙○○後,即 約其前往丙○○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街126巷5號2樓之 7住處內會面,於同日上午6時許,於與丙○○發生性交行 為後,即出示背包內其所有扣案之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所列管之尖刀1支(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匕首1支,經送 鑑定刀柄長約長約10.5公分、刀刃長約12公分)及電擊棒 1支,即將上揭兇器放入背包內,再向丙○○恫稱:樓下 有同夥接應,伊並不想以此方式傷害丙○○等語,同時要 求丙○○交付錢財,以此方式恐嚇丙○○使其心生畏懼, 乃於同日上午駕車搭載辛○○前往位於臺北縣淡水鎮○○ 路67號之淡水信用合作社ATM前,提領4萬元交付與辛○○
。
(六)於97年12月初某日下午11時許,以同前方式結識王玉峯後 ,即約其前往王玉峯位於臺北市○○區○○街156號6樓之 住處內會面,於翌日上午3時許,即趁王玉峯鬆懈心防之 際,出示背包內其所有未扣案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管之藍波刀1支(起訴書誤載為匕首1支)後,即對王 玉峯恫稱:伊等係在網路上找尋同志,以此方式要錢,如 果同志態度不好,伊等即施用綑綁、毆打之方式,但是伊 見王玉峯人不錯,所以伊不會害彼,要求交付2萬元,以 應付同夥等語,王玉峯因而心生畏懼,而於同日上午某時 至臺北縣板橋市後埔郵局匯款2千元至辛○○所指定之帳 戶內。
(七)於97年年底之某日,以同前方式結識戊○○後,即約其前 往戊○○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52號11樓之1住 處內會面,於進入屋內後即以聊天之方式使戊○○鬆懈心 防,於該日翌日上午6時許,出示自備之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之未扣案電擊棒1支,對戊○○恫 稱:伊有同夥在樓下等待,伊欠人一筆錢需償債,需款4 、5萬元否無法交差等語,使戊○○因而心生畏懼,並取 出皮夾內之現金7千元交付,辛○○得手後始行離去。(八)於98年1月10日下午11時許,以同前方式結識壬○○後, 即約其前往壬○○位於臺北市○○區○○街70巷2弄8號4 樓租屋處內會面,於翌日(即11日)凌晨與壬○○發生猥 褻行為後,即趁壬○○鬆懈心防之際,取出自備之客觀上 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之其所有扣案之非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之尖刀1支(起訴書誤載為匕首1 支,經送鑑定刀柄長約長約10.5公分、刀刃長約12公分) 及電擊棒1支,即將上揭兇器放入背包內,再向壬○○恫 稱:知道伊取出之器具為何物嗎?樓下有同夥大哥接應, 伊等均係有案底之人,已經豁出去了,需取些財物應付之 ,伊並不想以此方式傷害人,如果不交付財物及依指示匯 款會找人再來找彼等語,同時要求壬○○將屋內24吋之電 腦螢幕1台(約值1萬5千元)取交,並於同日上午離去時 接續恫稱:務必於翌日匯款,否則伊之同夥會再回來修理 壬○○等語,恐嚇壬○○,使壬○○心生畏懼,辛○○除 先將上揭電腦螢幕取走外,並於11日上午傳簡訊「有匯款 了沒?」接續恐嚇,壬○○懼事後遭到報復,即於該日上 午9時許,以其永豐銀行網路帳戶分3次匯款1萬5千元(9 時41分許匯5千元、9時45分許匯5千元、9時48分許匯1萬 元)及同年月14日下午11時48分許匯款1萬元,合計2萬5
千元至辛○○所指定不知情之劉莉妲(辛○○之妹)所有 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北門郵局(下稱北門郵局) 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得手。二、嗣乙○○及丁○○陸續將上開被害情節,公佈在網路留言板 上後,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發覺主動調查,於98 年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六十四號三樓B室內拘提辛○○,並扣得辛○○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尖刀1支(起訴書誤載為匕首)、電擊棒各 1支,及與本件犯罪無關之手機2支、行動電話SIM卡3張、 西瓜刀1支、威而鋼1瓶、保險套8個、潤滑液1包、隨身碟1 個、DV帶2卷、筆記本1本、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吸食用玻 璃管3支、噴燈1個、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2包及搖頭丸1 顆 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乙○○、丁○○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即屬 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 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 ,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 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 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 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 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 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 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 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
(一)查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丁○○、乙○○、證人即被害人庚○ ○、壬○○、丙○○、己○○等人之警詢筆錄,對被告而
言,為前述之傳聞證據,上開證人丁○○等人事後均已於 原審審理時再次到庭作證,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見原審98年度訴字第1772號刑事卷第74頁至第85頁、 第91頁至第101頁、第228頁至第233頁反面),參諸上開 證人於原審證述內容,核與渠等於警詢中證述內容大致相 符,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前後陳述不符 」之要件,揆諸上揭規定,證人丁○○、乙○○、庚○○ 、壬○○、丙○○、己○○等人之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 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指稱證人丁○○、乙○○、庚○○、 壬○○、丙○○、己○○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 力乙節,應屬有據。
(二)次查,本件證人即被害人王玉峯之警詢筆錄,對被告而言 ,雖亦為前述之傳聞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並否認其證據 能力,惟嗣後證人王玉峯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到庭作 證時,就其是否遭被告恐嚇取財之「部份」情節證述:「 (問:就你認知,被告希望你接濟他,或是用恐嚇脅迫你 ?)被告給我看武器,是一把刀子,是一把長尖刀,也有 告訴我他的需要,他希望我能配合,當時我看到刀子及那 樣的狀況,有一點害怕,我有向他解釋我的狀況,被告並 沒有為難我,也沒有做恐嚇的事情,他有一些朋友但做法 與我不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反面),核與其 在警詢中陳述:被告即從彼攜帶之背包內拿出藍波刀一把 後,即說伊等係在網路上找尋同志,以此方式要錢,如果 同志態度不好,伊即施用綑綁、毆打之方式,但是因見其 人不錯,所以伊不會害人,要求交付2萬元,以應付同夥 等語,當時伊即心生畏懼,因伊身上僅有數百元,與被告 商量,伊僅能給被告2千元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3949號 偵查卷第33頁、第34頁),兩者相較,其在警詢中之陳述 與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所證述之基本事實略有不同,且 其在本院審理中亦證述在警詢時所供述之內容均實在等語 (見本院卷第146頁正面),是證人王玉峯於警詢中所為 之陳述與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即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經查 ,依證人王玉峯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筆錄觀之,其筆錄之 記載,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本院審酌本案發生迄今已達 近2年,證人記憶模糊在所難免,陳述略有不符核屬常情 ,參諸證人王玉峯於警詢中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 應較為清晰,並均係出於自由意思陳述,憑信性甚高,而 當時未直接面對被告,證人甲○○當時心理較為篤定,壓 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況觀以證人王玉峯於警詢中 所為證述之內容,對基本事實之證述互核一致,是其先前
於警詢中之陳述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另其在警詢中之供述,證人王玉峯亦當 庭表示均實在,是證人王玉峯在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認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 辯護人指稱證人王玉峯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 ,尚非可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 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查本件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中 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其因迭經原審審理時傳喚、拘提 及本院審理中傳喚到庭作證,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見同上 原審卷第61頁、第13 7頁、第138頁,本院卷第106頁、第14 1頁、第242頁),其在警詢時之證詞,並無證據足證係出於 誣陷被告或違背其意願而為,堪認具有可信之情況,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是證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 ,依上揭規定,亦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指稱證人戊 ○○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亦無可採。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如上所述外,以下所 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因檢察 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表示 沒意見(見本院卷第263頁正、反面、第285頁正面至第288 頁正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 酌上開供述或非供述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
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辛○○對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乙○○、丁○○ ,被害人庚○○、己○○、丙○○、王玉峯、戊○○、壬○ ○等人在旅館內或告訴人、被害人之家中從事性交或猥褻行 為,並取得事實欄所載之財物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 有何強盜、恐嚇取財等犯行,辯稱:伊會隨身攜帶刀具、電 擊棒等物品,是為了防身之用云云;而就事實欄所載各項事 實,則辯稱:事實欄一、(一)伊係與告訴人乙○○從事同 志間之性交易,伊有恐嚇彼沒錯,係告訴人乙○○不肯交付 性交易代價3千元,伊始將乙○○綑綁,欲報警處理,但是 伊未強取任何財物,1千元現金及手機均是要抵性交易金額 ,經告訴人乙○○同意後,伊所取得;事實欄一、(二)伊 與被害人庚○○進入旅館房間時彼在洗澡,伊即先跟彼談性 交易之服務費用為3千元,如果彼不能接受,伊可以離開去 ,庚○○叫伊不要走,之後庚○○說要看伊之包包,因為彼 懷疑伊有偷東西,當時伊以為彼要拿東西攻擊,後來伊始拿 出警棍來防身,伊沒有帶匕首(即事實欄所載之尖刀),只 有拿警棍不是電擊棒,伊與被害人庚○○都沒有發生任何扭 打,只有言語上之爭執,後來伊就離開云云;事實欄一、( 三)伊取得被害人己○○2百元,是一人一半之旅館費用, 係在被害人己○○同意下取得,伊未使用恐嚇之方式云云; 事實欄一、(四)伊向告訴人丁○○提出性交易費用為3千 元,經同意後伊就進入告訴人丁○○家中與之發生性關係, 當時伊有帶匕首(即事實欄所載之尖刀)、帶警棍在身上, 後來告訴人丁○○要求不戴套發生性關係,遭伊拒絕,告訴 人丁○○即要把服務之對價打折扣,伊即請彼交付服務對價 ,後來伊又向告訴人丁○○要求將伊第2天要交之管理費一 併給伊,經過伊與告訴人丁○○商量後,彼才同意將8千元 及港幣1千元交予伊云云;事實欄一、(五)伊為被害人丙 ○○做性服務後,已經成為朋友,係被害人丙○○駕車搭載 伊前往淡水信用合作社ATM提領4萬元,伊並未恐嚇,被害人 丙○○交付上揭錢財係因同情,願意幫助伊才交付云云;事 實欄一、(六)伊至被害人王玉峯家中幫彼修電腦,並且住 在彼家中,之後結識為朋友,伊離開後,彼有將錢匯給伊, 之後雙方依然還有陸續通電話、傳簡訊,伊沒有恐嚇,伊僅 係跟彼說:伊這樣幫彼,可否給些錢等語,2人係朋友云云 ;事實欄一、(七)伊當天我在被害人戊○○家中有做早餐 給彼吃,後還因為彼要上班,從北二高順道會經過板橋漢生 西路伊家那邊,彼到伊家附近後伊就下車,當時在彼家時,
伊身上未帶電擊棒也沒有取7千元,後來是在伊家附近彼始 領了錢給伊云云;事實欄一、(八)伊與壬○○在彼家中有 發生愛撫之行為,當時伊身上沒有帶警棍、電擊棒、匕首( 即事實欄所載之尖刀)等物品,伊要離去時,彼有將24吋螢 幕送給伊,當時去時,伊有跟彼提到說:伊會收服務費等語 ,但是沒有詳細說明費用之內容,伊並未在離去時對被害人 壬○○說:如果不匯款給伊,會對他報復等語,被害人之所 以匯款,係之前在彼房間時,彼知道伊有金錢方面之困擾, 主動願意幫助伊云云。惟查:
(一)被告上揭強盜、恐嚇取財等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 ○、丁○○、被害人庚○○、己○○、丙○○、壬○○等 人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即被害人王玉峯於警詢中及本 院審理中,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茲分 別詳述如下:
1、事實欄一、(一)被告攜帶兇器強盜告訴人乙○○之事實 ,業據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徵諸其證述 :「(問:你是否有在九十七年九月底至十月初,有見過 在庭的被告?)有。」、「(問:你們見面的地點?)在 我西門町住的地方,台北市萬華區○○○路○段七十一號 五樓之十一。」、「(問:你跟被告見面的原因為何?) UT 網站聊天室約認識的,約砲(即同志間之性交)。」 、「(問:你當時有無跟被告約定交易代價?)沒有。」 、「(問:被告到你萬華區租屋處時,有無以其他任何理 由,要求你給他金錢?)事情結束後,他先去洗澡,洗完 澡之後,換我去洗澡,我洗完澡之後,他就拿一把刀子對 著我,跟我說:『他是逼不得已的,說什麼他沒有工作. ..缺錢等。』,然後要求我給他錢,叫我把錢拿出來, 開始搜我家的抽屜,看到我家有膠帶,就我把雙手跟雙腳 綁起來,像綁豬一樣綁,我讓他綁是因為他手上有刀子, 之後他就開始搜刮我金錢方面的東西,他拿了我皮夾裡的 一千元左右的錢,還有一支手機,就兩樣東西。」、「( 問:刀子、電擊棒?)沒有在證物裡面,那支刀子小小支 ,他自己帶來的。」、「(問:請你形容一下刀子的形狀 ?)細細的沒有很寬,大概長度有十五公分左右。」、「 (問:出示刀子時,刀子距離你多遠?)指著我胸部大概 有二十公分。」、「(問:被告用刀子指著你時,他當時 說了什麼話?)說:『我是逼不得已的..沒有工作…… 缺錢等。』」、「(問:你當時是不是能反抗被告?)他 拿刀,我哪敢反抗。」、「(問:被告當天有毆打你嗎? )有,打一下搥頭,沒有搥很大力輕輕打。打我的過程當
中一直罵:『死gay、死gay。』(死同性戀)這樣子。」、 「(問:被告一手打你,另外一手在作什麼?)拿刀子。 」、「(問:你當時損失有多少?)一千元左右及一支手 機,但多少錢我忘記了,因為我約人的情況下,我不會放 很多錢在皮夾裡面。」等語自明(見同上原審卷第231 頁 至第233頁反面)。
2、事實欄一、(二)被告對被害人庚○○恐嚇取財之事實, 業據證人庚○○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徵諸其證述 :「(問:你在警察局以及在偵查中說是九十七年十月底 的一個禮拜六、日下午是不是?)對,大致上是那個時候 ,下午吧。」、「(問:你之前在警察局和偵查中說叫『 寶格利時尚旅館』是不是?)對!對!應該是。」、「( 問:到了旅館之後呢?)如果檢察官要我講目的,也許是 歡愉吧!就是大家聊一聊,然後覺得有意思就一夜情類是 這樣的東西啦!那中間裡面有作什麼事情,當然包括洗澡 之類……等等的。比較訝異的是說,我一開始的時候,被 告有對我一些比較抑制的舉動,就是對我有比較一些暴力 的行為,暴力的行為就是壓制我在床上叫我不要動之類… …等等的。」、「(問:他是怎麼樣壓制你,有沒有拿出 什麼樣的物品?)其實他對我剛開始的時候,沒有那麼殘 忍,說真的。因為他有拿了我覺得應該是類似『手電筒』 黑色的,看起來很像軍警的棒子,可是我一看好像是類似 手電筒的樣子,他只是在威脅而已。」、「(問:請你描 述一下那個東西?那東西的長度大概多長?)不是扣案內 的東西,應該沒有扣到,我這樣講,其實我當初沒有特別 去看那個東西。那會認為是手電筒是因為他當時放掉的時 候,只是一剎那之間,所以我覺得應該是手電筒,可是外 表看起來像木棍。」、「問:請問一下他當拿出黑色的棍 狀物之後,他對你作什麼事情?)因為那時候我是躺在床 上的,他要我不要站起來。」、「(問:那你當時的心理 狀態是怎麼樣?)一開始我覺得他是不是在玩類似SM 的 東西,因為開始我覺得好玩,所以也覺得沒什麼啊!可是 我覺得後來越來越不對,我覺得他的暴力傾向越來越強硬 了。」、「(問:請你講一下他有哪一些暴力的型態?) 他的語氣,然後開始壓著我,要我在床上不要動。」、「 (問:還有呢?還有沒有其他的語氣?他當時有講的哪一 些話?)他就只叫我不要站起來,不要起來。越來越兇了 ,越來越兇,譬如說:『不要站起來,你不要站起來。』 。」、「全裸的一定是不安全感的,所以我一定要站起來 把衣服穿起來,所以我堅持要穿衣服。」、「穿完衣服之
後,我發覺到角落上,我有一個包包在他的附近。」、「 然後我就覺得是完了,包包在他那邊,大致上我可能被搶 或者是包包裡面的錢包大概會不見,所以我是要看裡面的 錢包,到底是在不在?可是他不讓我看這個錢包,所以又 有一段的爭執。」、「搶回來了之後呢,我就看那的包包 ,看到皮包裡面的東西安全在那邊,然後我就鬆了一口氣 。對了這中間裡面,有一件事情比較好玩的是,在中間拉 扯當中,我不曉得是什麼時間點,他好像是要準備拿出一 個小小的刀子。」、「類似我認為是拆信刀,因為它可以 放在背後口袋裡面,讓人看不到的。」、「很尖銳,其實 那時候是很危險的,因為事後想想,如果那東西插到任何 一個地方,心臟會鐵定完蛋。」、「當時我講了一句話, 所以他就把刀子收起來,所以那只是很快幾秒鐘的時間。 」、「然後我堅持要把它拉回來,因為我覺得如果裡面的 皮包不見,對我來講是很重要,所以我就堅持要看那個包 包。」、「我把它搶回來了。」、「(問:看到刀子時如 何反應?)我覺得我開始要被受威脅了,要被受害了,所 以我必須要開始作強烈的反抗。」、「因為一開始覺得好 玩,後來會、會害怕。」、「(問:是他口氣變比較重的 時候,你會害怕嗎?)會、會害怕。」、「(問:後來警 察局筆錄上面說,被告對你講了一句話說:『不然你給我 二千至三千元,或幾百元的車馬費。』有沒有這件事情? )有。」等語自明(見同上原審卷第74頁至第85頁)。 3、事實欄一、(三)被告對被害人己○○恐嚇取財之事實, 業據證人己○○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徵諸其證稱: 「(問:你們後來約在哪裡見面?)板橋市的一家旅館。 」、「(問:見面的目的是什麼?)做愛。」、「(問: 你那天身上帶多少錢?)二百元。」、「(問:他有沒有 跟你要錢?)最後他有跟我說,他來這邊的目的。他跟我 說:『樓下有兩個兄弟在接應。』,在過程中他有在醞釀 一些情況,比如說,旅館外好像有人在外面,後來就直接 告訴我說:『他樓下有兩個兄弟在接應。』這樣子。」、 「然後本來他們是要破門而入。」、「對。就是他先鋪陳 一些事情,讓我好像認為這件事情是真的,就是樓下好像 有兩個人在那邊,或者是有兩個人真的試圖要進來。」、 「(問:你講說有人要進來,他有沒有跟你要錢?)他有 問我,我跟他說明白,我身上只有二百元。」、「接著在 聊天的過程他告訴我說,他覺得我是個好人,他覺得我不 應該這樣子被對待。」、「所以他就說,他會跟他樓下的 兄弟講,叫他們不要傷害我。」、「(問:他有拿出刀子
嗎?)他有亮出來給我看。」、「他的背包裡面。」、「 就是扣案的這一把。」、「他說本來是要用這個刀子來跟 我要錢的,然後說我是好人不應該這樣子被對待,所以他 會跟樓下的兄弟說。」、「(問:說完後刀子呢?)他放 回去。」、「(問:你,過程中他的刀子有抵到你身上嗎 ?)沒有。」、「很快就收起來了。」、「(問:當被告 提到說,他有兄弟在樓下的時候,你心裡的反應是怎麼樣 ?)會害怕,因為從來沒有遇過這種情形。」、「(問: 那他亮出那個刀子,並且出示刀刃的時候,你心裡的感覺 是什麼?)不曉得他要作什麼、會害怕!」、「我本來約 的時候,就是覺得說這個旅館錢大家是一人一半,而且我 身上只有二百元,我就給他。」、「是我自願給他的。」 等語自明(見同上原審卷第91頁至第96頁反面)。 4、事實欄一、(四)被告攜帶兇器強盜告訴人丁○○之事實 ,業據證人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徵諸其證述 :「(問:你是不是在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有見過在 庭的被告?)對。」、「在我現在居所,臺北縣中和市○ ○路一二○五號九樓之三。」、「就是在網路聊天後,相 約性行為。」、「(問:你當時有跟被告約定性行為的代 價嗎?)沒有。」、「他洗完澡出來換好衣服,換我洗完 澡出來,他走之前先坐在我床鋪上,要我坐在他旁邊,他 就說:『有件事要請你幫忙。』……。他說:『我想跟你 借點錢。』,其實那時他說要請我幫忙,我大概就想應該 是會有不好的事,他說要跟我借錢時,我那時想如果是小 錢拿打發他就算了,我就問:『多少錢?』,他說:『五 萬元。』,我說:『這怎麼可能!我們又不認識。』,那 時候他在說這些話時,我就看他的姿勢有點斜側,那時候 我也沒想太多,然後他說:『那這件事情就難辦了。』, 然後他就突然拿一把刀子出來,那把刀子連柄大概這麼長 (證人指述約二十公分),那把刀子細細的很尖,很清楚 知道是非常銳利的一把鋼刀,他站起來後開始就態度大轉 變,他就說:『你媽的!這些死gay,你們欠人幹。』, 那時候有拿一個應該是電擊棒大概是這麼長(證人指述約 三十公分),他說:『是不是要我們用這個捅你們才爽』 ,這期間還有講什麼我已經忘記了,但目的就是要跟我要 錢。他沒有碰我要我坐好,他說:『你坐著不要動,我不 想傷害你,你坐著不要動。』因為我很害怕,.。第一是 害怕我同志的身分曝光,第二他拿這麼大的尖刀,我也怕 如果真的一不小心他會傷害我,所以我也不敢動,我心裡 想我要好好跟他講不要去激怒他,他就拿著刀子說:『你
把錢拿出來。』,我說:『我沒有錢。』可是他要我把皮 夾拿出來,……。當時我去拿皮夾時,不曉得那天我的皮 夾有八千元這麼多錢,我說好:『這些都給你。』,他說 :『都沒有了嗎?』然後他就開始在房間內翻,當時我坐 在他前面,他一手拿刀說:『你不要動。』這期間一直跟 我說:『你不要動,不要讓我傷害你。』這之間一直翻我 房間內的東西,又來他又翻到人民幣及港幣,這些錢他都 有拿走。.。在翻我房間前他有說:『我不只一個人,我 還有同夥,你不相信嗎?你還記得在樓下的時候有一個人 送外送,到你家大樓門口以後,那個人就出去了,你以為 他是真的送外送嗎。』等語,一直在問我:『你還有沒有 錢?你怎麼可能沒有錢,你提款卡呢?』,我說:『我提 款卡在公司。』,就繼續翻我房間,.。他看我真的沒有 錢,就說:『我不想傷害你,看你也很好配合,不要報警 ,陪我到樓下。』,當時我不想吵到我父親,希望這件事 情趕快結束掉,我那時候是心裡想,他要我陪他下去的原 因是我家是大樓,一定會有監視器,甚至我如果門一關上 ,他還要走一段路到電梯,另外也有可能要我陪他下去的 原因是,我可以立刻用對講機通知報樓下的警衛他會被抓 ,他有可能這樣想,所以我就陪他下去,他就走了。」、 「(提示扣案物?)電擊棒是一個伸縮的棒子,這些證物 裡沒有。刀子也不在這裡面。」、「連把帶刀,大概二十 公分這麼長。」、「(問:被告當時出示刀子距離你多遠 ?)距離二十公分左右,他當時有前後移動,最近距離有 十公分。」、「我不敢反抗他,也不能反抗他。」等語自 明(見同上原審卷第231頁至第233頁反面)。 5、事實欄一、(五)被告對被害人丙○○恐嚇取財之事實, 業據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徵諸其證稱: 「大約是凌晨四點多的時候到。」、「就我一個。」、「 (問:在你家裡面,有發生什麼事情嗎?)他到了之後, 就是我們先有聊天,接下來有下去樓下買東西。」、「之 後回到住處。我們就在電腦面前那邊,後來他有在幫我整 理電腦裡面的東西。」、「然後我有幫他進行口交的動作 。」、「然後就一直聊天,聊到早上大約六點多的時候, 他說他有事情要離開。那時候我有跟他講說:『那你要離 開的話,我可以帶你去你要的地方。』」、「之後他就面 有難色,我就奇怪他為什麼臉色很為難這樣子。我就問他 ,後來他說:『其實他不想傷害我。』,那時候我就有點 愣住了,他怎麼會講這樣子的話。他說:『因為他覺得說 ,跟我在聊天的過程當中,他覺得我不是一個不好的人,
他不想傷害我。』,因為他坐在床那邊,他就有拿東西出 來給我看。因為我房間是床在這邊,他坐在床的一角。」 、「我坐在電腦桌這邊。」、「後來他有拿電擊棒。」、 「還有一支刀子。」、「他跟我講說:『其實他不是願意 要這樣做的。』他有跟我講一些他的一些遭遇。」、「問 我說有多少錢可以給他。」、「我那時候跟他講說我存款 不多,後來他有跟我講說:『那看可不可以給他4萬元。 』」、「(問:那他拿出來給你看完之後,怎麼處理那些 東西?)就放回他的包包了。」、「就是拿出來之後,他 就是有按那個電擊棒開關。」、「(問:有按電擊棒啪、 啪、啪這樣子是嗎?)對。因為他是要讓我相信說,那電 擊棒是真的,之後那弄完之後就有收起來了。」、「(提 示扣案物)指認扣案的電擊棒跟小刀,就是當時被告所攜 帶的物品。」、「(問:那請問你,後來你們怎麼去領錢 的?)因為那時候,他跟我講完他的一些遭遇之後,我都 相信他講的話,所以我就跟他講說:『好,那我可以幫助 你。我可以把這四萬元給你沒關係!』,後來我就帶他出 去,帶他出去之前他說:『他有同夥在樓下。』,那個我 都相信,然後我就帶他去領錢,之後帶他去坐車。」、「 用提款卡領錢,他那時在車上,我去領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