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2487號
TPHM,99,上訴,2487,201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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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施竣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張智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連兆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廖虹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丁○○前經本院認 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民國99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20日,3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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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