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87號
TPHM,99,上訴,187,201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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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7年度訴字第2596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250號;併案
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8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9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擔 任基因花卉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該公司並無向附表所示之 公司進貨,仍自該等公司取得不實之發票共21張,金額共計 新台幣(下同)3,499,960元後,被告遂以基因公司名義, 虛偽填載業務所職掌之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 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再持上開臺北縣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 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基因公司之上開營業稅,而 行使業務不實文書,因此逃漏營業稅共計174,998元,因認 被告此部分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公司負 責人為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刑法第216條、 第214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部分,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未引用法條,惟起訴事實有載 明)云云。
二、然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 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 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 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準此, 則縱使就附表所示部分,曾有填製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書,惟此 等文書既係公司、行號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所填製之文 書,非屬業務上登載文書,被告就此部分自不成立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要無疑義。三、又按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 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是無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即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 業稅。而本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被告涉及基因花卉公司部分,認基因花卉公 司於上開時間尚未營業,被告亦為如此之供述,該公司於該 時間內自無須科以營業稅之交易事實,故該局並未移送認被 告係另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嫌,有移送書及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附於97年度他第 1645號卷(見該卷第4、6至12頁)。證人即本件財政部臺灣 北區國稅局承辦人毛珮荃於原審審理中亦到庭結證稱:國稅 局是依電腦資料移送,依被告自己的陳述是沒有進貨的事實 ,當然也就沒有銷貨事實,且他們的交易對象已被移送虛設 行號等語(見原審卷第98至99頁);證人即基因花卉公司之 股東甲○○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證稱:伊有投資基因花卉公 司,因種苗、培育需要時間,所以沒有那麼快營業,種苗、 培育需要的時間很長,且研發期間也不是很順利,前後大概 有一年多等語(見本院99年9月30日審判筆錄第3頁);綜合 上述證人毛珮荃、甲○○分別於原審、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足見基因花卉公司確於設立之初,因種苗、培育需要長時間 ,而無進貨或銷貨的事實,既無進、銷貨之事實,於法應可 認基因花卉公司尚無營業之事實;既無營業,於法自當不生 繳納營業稅之問題,自亦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檢察官此 部分認基因花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云云,容有誤會。此外, 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等部分之逃漏稅捐及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此等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 ,爰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875號移送併案審 理意旨略以:被告係源砌花苑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 第47條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其於92年3月至93年10月期 間,明知源砌公司未向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竟向該 等營業人取得渠等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計22紙,銷售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5,166,210元,稅額計258,311元,充作源砌 公司進項憑證,再填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營業稅申報書後,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因認被告此部 分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云云。惟查營業稅申報書,屬公司、行號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履行其公法上納稅義務時所製作文書,並 非屬業務行為文書,業如上述,被告此部分行為無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是此 部分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原起訴事實即無何實質上或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逕予審 究,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五、原審因以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而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



諭知,於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檢察官於原審審 理中請求傳喚證人甲○○,而原審未予傳喚亦未說明未予傳 喚之理由云云;惟如上述,證人甲○○經本院傳喚到院證述 後依其證述並未能改變原審法院之認定結果,是檢察官此部 分上訴意旨難認為有理由,其執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銷售人 │開立年月│發 票 │ 銷售金額 │
│ │ │ │字軌號碼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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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北興業│93年01月│XU00000000│ 105,400元│
│ │股份有限├────┼─────┼──────┤
│ │公司 │93年04月│YU00000000│ 187,000元│
├──┼────┴────┴─────┼──────┤
│合計│ 2 張│ 292,400元│
├──┼────┬────┬─────┼──────┤
│ 2 │錸聚企業│93年02月│XU00000000│ 458,600元│
│ │有限公司├────┼─────┼──────┤
│ │ │93年02月│XU00000000│ 166,300元│
│ │ ├────┼─────┼──────┤
│ │ │93年03月│YU00000000│ 326,400元│
│ │ ├────┼─────┼──────┤
│ │ │93年04月│YU00000000│ 300,000元│
├──┼────┴────┴─────┼──────┤
│合計│ 4 張│ 1,251,300元│
├──┼────┬────┬─────┼──────┤




│ 3 │佳鑫金屬│93年02月│XU00000000│ 47,200元│
│ │企業社 ├────┼─────┼──────┤
│ │ │93年02月│XU00000000│ 67,800元│
├──┼────┴────┴─────┼──────┤
│合計│ 2 張│ 115,000元│
├──┼────┬────┬─────┼──────┤
│ 4 │古早人陶│93年08月│AU00000000│ 131,200元│
│ │瓷工藝坊│ │ │ │
├──┼────┴────┴─────┼──────┤
│合計│ 1 張│ 131,200元│
├──┼────┬────┬─────┼──────┤
│ 5 │協群興企│93年01月│XU00000000│ 95,500元│
│ │業有限公├────┼─────┼──────┤
│ │司 │93年02月│XU00000000│ 69,700元│
│ │ ├────┼─────┼──────┤
│ │ │93年04月│YU00000000│ 79,000元│
│ │ ├────┼─────┼──────┤
│ │ │93年05月│ZU00000000│ 68,500元│
│ │ ├────┼─────┼──────┤
│ │ │93年07月│AU00000000│ 192,200元│
│ │ ├────┼─────┼──────┤
│ │ │93年09月│BU00000000│ 192,500元│
├──┼────┴────┴─────┼──────┤
│合計│ 6 張│ 697,400元│
├──┼────┬────┬─────┼──────┤
│ 6 │古早人企│93年07月│AU00000000│ 256,000元│
│ │業有限公├────┼─────┼──────┤
│ │司 │93年07月│AU00000000│ 79,200元│
├──┼────┴────┴─────┼──────┤
│合計│ 2 張│ 335,200元│
├──┼────┬────┬─────┼──────┤
│ 7 │立可富實│93年08月│AU00000000│ 128,800元│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合計│ 1 張│ 128,800元│
├──┼────┬────┬─────┼──────┤
│ 8 │播種花卉│93年10月│BU00000000│ 107,400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1 張│ 10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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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首象實業│93年05月│ZU00000000│ 233,960元│
│ │有限公司├────┼─────┼──────┤
│ │ │93年07月│AU00000000│ 207,300元│
├──┼────┴────┴─────┼──────┤
│合計│ 2 張│ 441,260元│
├──┼───────────────┼──────┤
│總計│ 21張│ 3,499,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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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