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6號
ULDV,99,重訴,36,201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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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集賢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報錄
上訴人就其與埤頭埧萬靈宮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24240元,未經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並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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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賢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