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208號
ULDV,99,婚,208,201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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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0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與甲○○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又原告應預繳提解費
用新台幣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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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