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0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與甲○○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又原告應預繳提解費
用新台幣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