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蔡正廷律師(即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 理人相 對 人 瓏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一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巍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丁○○ 丙○○相 對 人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蔡純青即玉峰工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瓏順企業有限公司住雲林縣土庫鎮後埔里雙人厝65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瓏順企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路470 號1樓 」、「法定代理人丙○○住雲林縣褒忠鄉○○村○○路489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住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有才78號;乙○○住同上;丁○○住同上;丙○○住同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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