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且曾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地1 款、第2 款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 99年8 月5日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聲請意旨略以: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因本案尚有共犯 多人(詳見聲請書)未到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 告係一再反覆實施詐欺犯行,又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已將本 案被害人交付之所得,匯往其在外國之銀行帳戶,自有逃亡 之虞及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 續,並有新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延長羈押等語。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被告雖否認詐欺犯行, 惟有桂建秋、邱進約、林金美、林宜靜、游昇奮、江金銘、 邱依密、游木生、方慶雄、洪寶瑜等被告以外之人,供述曾 投資、借款予被告,以處理因奈及利亞外匯短缺問題而遭查 扣之鉅款,透過英格蘭、香港銀行匯回臺灣事宜,被告迄今 尚未還款等情在卷,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就 本案發現有其他共犯嫌疑人及被害人尚未傳訊指認或與被告 對質,原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仍然存在;又被告自陳債 權人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係匯入其妻之帳 戶,亦有透過西聯銀行匯款至英格蘭等國外銀行帳戶,且如 果能交保出去,將到香港、雅加達處理事情,包括將已自英 格蘭銀行匯入其香港帳戶之美金轉為港幣之手續等語,被告 既在國外有資金可以動用,且有出國計畫,足見被告有逃亡 之虞;況被告係長期多次向多名被害人要求投資、借款,有 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故認有羈押之原因。是本案有待檢 察官進行後續偵查作為以明,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之必要。本案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7 款,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05 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