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0號
MLDV,99,訴,240,201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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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樺倫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參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 第52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以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練補明 業已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死亡,目前無法定代理人,爰依上 開規定,聲請本院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於99年 8 月13日裁定選任練補明胞兄甲○○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並已確定在案。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8 月21日向原告訂購昇降機三台、鏈 運機六台等,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039,900 元,工 程地點於埤頭金農米、工程期限為98年8 月21日,有工程合 約書為證,詎被告就該工程僅給付2,467,448 元,尚積欠原 告572,45 2元未給付。另被告曾向原告購買機器零件,共46 5,000 元,被告並簽發票據號碼分別為AA0000000 、AA0000 000 ,發票日期分別為99年5 月10日、99年7 月10日、票據 金額分別為245,000 元、220,000 元之支票2 紙予原告,上 述支票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為拒絕往來戶而退票。 綜上,被告共積欠原告1,037,452 元之貨款未給付,原告屢 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依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甲○○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對本 案及公司債務均不清楚,對於原告主張並不爭執。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及分公 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工程合約書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為證,且被告樺倫興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甲○○



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亦不爭執,應堪認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買賣價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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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