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20號
MLDV,99,補,620,201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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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3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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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