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9年度,424號
MLDV,99,苗小,424,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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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小字第4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豐原市○○里○ 鄰○○路192 巷 104之15號,有原告所提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民 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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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